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蔡武彬製作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辯論原則、惡意訴訟
- 違反辯論原則僅導致《民事訴訟法典》第147條第1款所規定的程序上之無效(nulidade processual),並不引致《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所規定的判決無效(nulidade da sentença)。
-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51條第1款之規定,利害關係人應由知悉該無效之日起計10日內向原審法院提出爭辯,而非在透過上訴向上級法院提出。
- 倘被告從沒有否認或隱瞞其他繼承人的存在和彼等相關的權益的意圖,不足以認定其為惡意訴訟人。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及存疑無罪原則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法律定性
- 量刑過重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兩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被害人以及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犯罪的事實做出判斷。
2. 原審判決所依據的事實充足,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規定的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的瑕疵。
3. 從相關事實中可以看到,兩上訴人使用換錢的詭計使得被害人作出轉帳,從而令到被害人受到了轉帳金額的損失。而兩上訴人對被害人所使用的暴力並非為奪取被害人的金錢,因為有關現金是兩上訴人帶到現場用以騙取被害人信任的,而並未完全轉至被害人可處置的範圍內。因此,兩上訴人的行為並不是搶劫罪,而更符合詐騙罪及傷害身體完整性罪的罪狀構成要素。
4. 兩上訴人並非本澳居民,在自由、自願及有意識的情況下,共同決意,分工合作,為取得不正當的利益,向兩名被害人訛稱可協助其兌換金錢,欺騙兩名被害人的金錢,從而令兩名被害人遭受相當巨額財產的損失,其間更故意向被害人使用暴力襲擊。顯示出兩上訴人的行為的不法性程度甚高,其主觀故意程度較高,犯罪情節亦是嚴重,對社會秩序和安寧以及受害人的身體及財產帶來負面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