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主題
社會房屋
摘要
1. 社會房屋申請人僅與未成年女兒組成家團提出社會房屋申請,並且向房屋局表明其正辦理訴訟離婚,有關訴訟程序亦在法院待決。然而,房屋局隨後認為申請人因未能補交一些文件從而將其列入社會房屋申請的臨時除名名單,同時指出申請人可於15天內提出聲明異議。
2. 雖然該申請人在第15日提交的聲明書中沒有直接表明房屋局不應將其除名或不服除名的決定而提出聲明異議,但申請人作出該行為無疑是希望挽回其申請社屋的資格,因此可以視有關申請具有反駁行政當局初端除名決定之實質內容。
3. 此外,儘管申請人已明確向當局表明法院的訴訟程序仍在進行中,未能於指定期限內補交有關文件,但局方不考慮甚至不理會申請人不能提交有關文件的實際原因,並單純以其未能於當局指定的期間內提交文件為由,視其沒有主動填補文件上的缺漏,從而作出確定除名的決定並不恰當,有違法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