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間接證言
- 量刑過重
摘要
1. 上訴人在庭審期間誤以為販賣的是催情藥的辯解從未在之前的首次司法訊問中有所提及。相反,上訴人曾詳細及清晰地向刑事起訴法官交待了整個“販毒”的過程,甚至連曾經販毒的次數及從中能獲得的不法利益都主動及自願地作出了說明。更交代了分別出售一包冰毒及每一粒麻古的金額,以及分別可以獲得的報酬,亦描述了B遊說上訴人再次來澳販毒,更以提高報酬為由吸引上訴人繼續販毒。因此,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人在刑事起訴法庭所提供的版本更為合理及可信。
2. 警方證人C的證言,是涉及到上訴人如何被截查的事實,當中包括其個人與上訴人之間的一些談話內容與及上訴人表現害怕的情緒。該證人在審判聽證期間所作之證言,並不涉及到任何第三人,相反,該證言所針對的對象,僅僅是作為嫌犯的上訴人本人。
3. 在考慮保護法益及公眾期望的要求時需知道,販毒罪,特別是軟性毒品的不法販賣行為屬當今社會常見的犯罪類型,該類犯罪活動在本澳越來越活躍,行為人亦漸趨年青化,有關犯罪行為亦直接危害到公民,特別是年青一代的身體健康,由此更加突顯預防此類犯罪的迫切性。此外,近年來非本澳人士在澳從事販毒活動屢見不鮮,因此一般預防的要求亦須相對提高。
主題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摘要
本案中,當嫌犯擅自打開被害人汽車車門,取去了被害人的斜孭袋及內裡財物,而其後她將有關財物如何處置,無論將之變賣又或拋棄,已經是將財物自由處分的層面,已具有將之據為己有的意圖。
原審法院在認定嫌犯是否存有佔有他人財物的意圖的問題上,是明顯違反一般經驗法則的,一般人在面對本案的事實時,都不能得出一個與原審法院相一致的答案。
因此,原審法院對認定嫌犯沒有實施犯罪事實的認定確實存有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事實瑕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