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事實裁判之爭執、已證事實間之矛盾
-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599條第1款之規定,如上訴人就事實方面之裁判提出爭執,則須列明下列內容,否則上訴予以駁回:
1. 事實事宜中就何具體部分其認為所作之裁判不正確;
2. 根據載於卷宗內或載於卷宗之紀錄中之何具體證據,係會對上述事實事宜之具體部分作出與上訴所針對之裁判不同之另一裁判。
- 已證事實間存有矛盾及原審法院並沒有就心證形成說明理由,其法律後果是判決無效(見《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b)及c)項),並不是將原來沒有獲證實的事實變為獲證實,更不能直接改判處所請求的財產損害賠償金額。
- 認定了上訴人曾在有關醫療機構接受治療,但否定了所有的治療及相關費用均和交通意外所造成的傷害有關,這等事實間並不存有任何矛盾。
- 在所陳述的事實不獲證實且不對相關的事實裁判提出爭執的情況下,不能再以該等事實為依據而提出上訴且要求判處更高的精神損害補償。
批給程序、享益權、使用權
- 在沒有正式批給土地前,司法上訴人對有關土地不具有任何享益權或使用權。換地程序正在進行中並不賦予司法上訴人佔用該土地的任何正當性。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而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