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主題
- 審理新問題的障礙
- 量刑
- 法院的自由決定空間
- 單純自認犯罪事實
摘要
1. 上訴人僅在上訴狀中提出了上訴人進行販毒的活動僅僅因欲盡快還清欠債以保護家人免受債權人騷擾的事實並沒有得到原審法院的審理,屬於新的問題,妨礙了上訴法院的審理。
2. 當僅憑單純自認事實這個情節本身不容許大大降低認定上訴人行為的不法性、罪過或者處罰的必要性,僅應當並可以在根據《刑法典》第65條的規定進行刑罰量刑時才予以考慮,但不導致刑罰的特別減輕。
3. 法律賦予法院在法定的刑幅之內選擇一合適的刑罰的自由,上級法院只有在刑罰明顯違反罪刑不適應或者不合適的情況下才有介入的空間。
主題
- 審查證據中的明顯錯誤的瑕疵
- 在說明理由方面的不可補正的矛盾的瑕疵
- 事實不足以作出法律適用的瑕疵
- 不在澳門的證據
摘要
1. 審查證據中的明顯錯誤”是指已認定的事實互不相容,也就是說,已認定的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上已被證實的事實不符,或者從一個被認定的事實中得出在邏輯上不可接受的結論。錯誤還指違反限定證據的價值的規則,或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2. 嫌犯在澳門8間娛樂場多次與莊荷或賭客以現鈔兌換籌碼,並隨即將兌換所得的籌碼拿到帳房兌換成現金,之後,娛樂場職員在有關莊荷及賭客處發現某編號的港幣偽鈔,在不能認定嫌犯他們在賭臺上向他人轉手的現金為偽鈔的事實的前提下就認定娛樂場職員在有關莊荷及賭客處發現某編號的港幣偽鈔為嫌犯所轉手的事實,明顯就陷入在說明理由方面的不可補正的矛盾的瑕疵。
3 原審法院在沒有根據卷宗的關於兩名上訴人進出澳門的出入境紀錄資料作出審理的情況下,就認定其中嫌犯沒有進入澳門的出入境紀錄的三天使用偽鈔的事實存在了事實不足以作出法律適用的瑕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