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5/2017 304/2017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5/2017 381/2017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羈押強制措施的前提
      - 平等原則

      摘要

      1. 盡管案件已進入審判聽證階段,不排除兩名上訴人再次作出擾亂證據之搜集的行為。除此之外,由於兩上訴人曾違反禁止接觸的強制措施,因此,存有兩上訴人再次接觸、互相串通不實口供,以影響訴訟程序的正常進展之危險。
      另一方面,根據卷宗監聽資料,充份反映出上訴人A在本案偵查期間,已經有逃跑避查的記錄。而B則在發現被跟蹤後,遊說A再次離開澳門以免受調查,可見兩上訴人已存有逃走或有逃走之危險。
      2. 在卷宗調查初期,兩上訴人亦與案中其他嫌犯一樣,被處以非剝奪自由的強制措施。
      然而,由於兩上訴人違反了禁止接觸的強制措施而被刑事起訴法庭採用羈押措施。
      從上述事實中可以看到,兩上訴人的狀況與其他嫌犯不同,兩上訴人不可以平等原則指責原審法庭的決定。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5/2017 948/201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5/2017 267/2017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事實分居
      客觀及主觀要素

      摘要

      1. 根據《民法典》第1638條第1款的規定,以事實分居為由提起訴訟離婚,除了要主張及證明夫妻雙方不再共同生活外,還需要證明雙方或一方不再具有共同生活之意圖。
      2. 針對客觀要素方面,夫妻不再共同生活應理解為雙方不再同食、同住及同床而睡,與此同時夫妻的婚姻關係出現破裂。
      3. 事實上,有一些情況,雖然雙方沒有一起居住,但並不代表夫妻關係已走向破裂,例如配偶一方往外地工作、進修、接受診治等,對於這些情況,單純的分開居住,並不代表夫妻不再“共同生活”。
      4. 針對主觀要素方面,法律並無要求配偶一方或雙方不再具有共同生活的意圖必須持續兩年,離婚請求才得以被裁定為理由成立。
      5. 由於未能證明原告與被告是因夫妻關係破裂而沒有共同生活連續兩年,得維持原審法庭駁回原告提出的離婚請求的決定。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5/2017 847/201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