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蔡武彬製作。
主題
優先權之訴
具物權效力的優先權
摘要
如公司章程內沒有透過股東協議賦予股東的優先權具有物權效力,原告作為股東便不能提起優先權之訴,請求取代取得人的地位,而只能追討因不履行優先權而生的合同責任。
主題
- 緩刑的廢止
- 再次犯罪
- 緩刑的目的
- 訴訟法的事實轉化為實體法的效力
摘要
1. 要廢止其緩刑,除了犯罪並因此而被判刑的條件外,還必須充分說明“因此顯示作為暫緩執行徒刑依據之目的未能藉此途徑達到”這個條件。
2. 法院不能單純認為由於上訴人再次犯罪就據此得出“顯示作為暫緩執行徒刑依據之目的未能藉此途徑達到”的結論。
3. 上訴人沒有出席第一次審判程序,雖然屬於《刑事訴訟法典》第315條所規定的同意缺席審判的情況,但是,我們不能將此等只為著訴訟程序進行和開展的程序法的效力的條件轉化為“與上訴人是否知悉判決內容和已給予充夠告誡實質意義”的實體法的效力,因為實體法的效力取決於當事人的實體行為的價值判斷,尤其是對於犯罪的預防方面所帶來的考量因素所起的作用。
4. 在沒有對上訴人作出實體上良好行為的告誡以及違反緩刑義務的法律後果的警告的情況下,很難單憑一個簡單的再犯的行為得出予以“因此顯示作為暫緩執行徒刑依據之目的未能藉此途徑達到”的結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