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主題
- 風險責任的比例
- 傷殘損害賠償
摘要
1. 原審法院在認定事實中並未能指出第二民事被請求人甚或上訴人對交通意外的發生有任何過錯。因此,考慮到涉及事故之車輛在體積、重量以及結構特徵上的差異,輕型汽車對於道路交通所帶來的危險必然較重型電單車的為高。
基於此,再結合上訴人所受到的實際傷害亦不輕,本院認為本案中的輕型汽車及重型電單車的風險比例為70%及30%較為適合。
2. 原審法院盡管認定了在卷宗第154頁報告上載有上訴人患有傷殘的事實,卻在裁決中採用後來由神經內科醫生再作的鑑定評估,認定上訴人不患有任何傷殘。
原審法院在認定上訴人是否患有傷殘這方面時確實患有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的瑕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