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1. 第二嫌犯在審判聽證中作出的歸罪於同案另一共同被告即上訴人的證言並非禁止使用的證據,但是受《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規定的法官自由心證原則的約束。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第二嫌犯在卷宗內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宣讀了及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尤其是考慮到上訴人與第二嫌犯的關係以及上訴人涉及和參與有關事件的程度,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侵犯行使公共當局權力之法人罪的事實做出判斷。
2. 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顯示上訴人明知“聲明澄清”的內容不符合事實,仍然在報紙上刊登不符合事實真相的聲明,侵犯了司法警察局的信用和威信。另一方面,上訴人也無法指出原審法院的認定有哪些值得質疑或可被推翻的地方,因此,上訴人提出其為有依據地出於善意認為聲明內的事實屬實的說法並沒有事實依據。
假釋
在重新分析本案的情況,尤其是聲明異議人身為化工廠的東主及有穩定的收入,但卻夥同他人意圖在澳門製造毒品冰毒,可見,聲明異議人守法意識薄弱,犯罪故意程度甚高,再結合案中對聲明異議人入獄至今仍不服法院判決,對其違法行為沒有反省,沒有認真審視自己的犯罪行為帶來的嚴重後果和真誠悔悟。原審法庭不給予聲明異議人假釋的決定是正確的,沒有需要修改的地方。
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經適當配合後,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規定及《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的情況下,中國內地部門核准的離婚協議書應予以確認。
理由說明、事實前提錯誤、善意原則、自由裁量權
-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14條第1款c)項之規定,當作出與利害關係人所提出之要求或反對全部或部分相反之決定之行政行為,須說明理由。
- 而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15條第1款之規定,說明理由應透過扼要闡述有關決定之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以明示方式作出;說明理由亦得僅透過表示贊成先前所作之意見書、報告或建議之依據而作出,在此情況下,該意見書、報告或建議成為有關行為之組成部分。
- 在正常情況下,當行政當局在作出決定時考慮到的其中一個理由存有錯誤,且不知該錯誤理由在行政當局自由裁量中所佔的比重時,應撤銷有關行為,茲因司法上訴僅為合法性審理,法院不能取替行政當局作出決定。
- 然而,倘該事實前提錯誤並不重要,亦不影響有關決定時,應保留被訴行為,不將之撤銷。
- 立法者制定善意原則是希望行政當局和私人在行政活動中能建立互信關係,以實現有關行政活動所擬達致之目的。
- 然而,只有在行政當局之舉動傷害私人對該舉動長期寄予的信任時,主張違反善意原則才有意義。
- 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只有在權力偏差、明顯的錯誤或絶對不合理的情況下才受司法監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