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陳廣勝法官
主題
- 特別減輕
- 緩刑
摘要
1. 上訴人在審判聽證前支付受害人的全部財產損失,因此,本案適用《刑法典》第201條第1款結合第221條規定,須將刑罰作出特別減輕。
2. 上訴人三次透過偽造文件的方式騙取他人的金錢,更於較後的犯罪中將偽造的文件加以改良,從而提高犯罪的成功機率,而其所騙取的金額總值巨大;從其於本案實施犯罪之方式、次數及金額可見,其不法程度及犯罪故意均高,予以譴責並以監獄處罰作威嚇並不足以實現處罰之目的。
主題
刑事記錄的不轉錄
摘要
從刑事紀錄制度的規定中可得知,立法者對於裁判不轉錄的要求是嚴格的,僅在倘有的禁止期間屆滿後,才能執行。法律要求的禁止是任何形式的禁止,而不是單單載於《刑法典》第92條所指的保安處分制度。所以,當對第27/96/M號法令第27條第2款條文進行解釋時,不應對禁止概念的範圍作狹義的解釋。
主題
緩刑的廢止
摘要
上訴人在本案的緩刑期內再次因觸犯一項非法再入境罪,被初級法院判處四個月實際徒刑。從上述行為中可見上訴人没有珍惜在緩刑期間改過自身的機會,且在本案判決轉為確定後六個月內再次犯罪。
上訴人提出了由於缺席審判聽證,其並不知悉原審法院在本案中所作判決的具體内容及其正處於緩刑期間,亦表示如知悉該情況則一定不會再入境澳門。
然而,根據卷宗資料顯示,上訴人因觸犯了犯罪行為而被立案偵查,成爲嫌犯,在調查階段提供了其身份資料,亦簽署了缺席審判同意書。根據上述事實,應該可以推斷上訴人對其涉及案卷及可能被處罰的後果並非一無所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