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7/2016 122/201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7/2016 122/2016-I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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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7/2016 649/201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摘要

      雖然上訴人對取得兩部手機的解釋並不可信,但是,由此而認定上訴人曾接載第一受害人及將其財物據為己有的事實,則在證據鏈中缺了最重要的一個環節,就是第一受害人的證言。因為缺乏這名受害人的聲明,甚至連受害人是如何丟失有關財物這一事實也無法證明,更遑論證明上訴人的責任。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7/2016 629/201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精神鑑定

      摘要

      B在本卷宗的身份是嫌犯,而非證人。另外,但除了嫌犯B聲明外,在整個偵查及預審階段,無任何資料及跡象顯示B可能存在精神失常而導致其刑事上不可歸責。該嫌犯B在檢察院接受訊問時,亦表現了一個正常人的行為方式,清楚自己作為嫌犯的權利義務,且選擇不回答問題,顯示其明白所發生的事宜,包括其因何事被刑事調查。

      對一個行為並無任何異常,對針對其的刑事訴訟程序均清楚明白,且懂得行使其訴訟權利的嫌犯而言,並沒有充足理由需要對其進行行為能力鑑定。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7/2016 436/201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