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主題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摘要
雖然上訴人對取得兩部手機的解釋並不可信,但是,由此而認定上訴人曾接載第一受害人及將其財物據為己有的事實,則在證據鏈中缺了最重要的一個環節,就是第一受害人的證言。因為缺乏這名受害人的聲明,甚至連受害人是如何丟失有關財物這一事實也無法證明,更遑論證明上訴人的責任。
主題
精神鑑定
摘要
B在本卷宗的身份是嫌犯,而非證人。另外,但除了嫌犯B聲明外,在整個偵查及預審階段,無任何資料及跡象顯示B可能存在精神失常而導致其刑事上不可歸責。該嫌犯B在檢察院接受訊問時,亦表現了一個正常人的行為方式,清楚自己作為嫌犯的權利義務,且選擇不回答問題,顯示其明白所發生的事宜,包括其因何事被刑事調查。
對一個行為並無任何異常,對針對其的刑事訴訟程序均清楚明白,且懂得行使其訴訟權利的嫌犯而言,並沒有充足理由需要對其進行行為能力鑑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