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主題
專業學歷之認可、命令作出依法應作之行政行為
摘要
- 倘被訴實體單純以完成課程的時間不是原有的4年便否定司法上訴人的學歷資格,存有絶對不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權的瑕疵。
- 立法者在設立澳門律師入職制度時已考慮到外地法學士學位與本地法學士學位的差異性而作出了不同對待,外地法學士須修讀由律師公會主辦的先修課程,以適應澳門的法律才可參與律師實習課程,或直接申請接受測試以被錄取實習。就本地法學士而言,則可直接進入實習,不須修讀任何先修課程或接受測試。
- 既然立法者已針對有關差異性作出區分對待,要求非本地法學士須修讀先修課程或接受測試合格後才可進入實習,那審核司法上訴人的學歷應否獲得認可時,則不應再以教授澳門法律課時過少作為裁量考慮,否則立法者制定的差異對待的立法目的將受到破壞,且相關規定也變得沒有任何意義。
- 雖然《行政訴訟法典》第24條第1款a)項容許在司法上訴中合併提出要求命令作出依法應作之行政行為之請求,然而,有關請求成立與否則需視乎其是否符合立法者就命令作出依法應作之行政行為之訴而作出的規定。有關規定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24條第2款之規定,適用於在司法上訴中提出的合併請求,只要該等規定和司法上訴程序的規定不相抵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