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假釋
上訴人觸犯的罪行是加重盜竊罪,上訴人預備了掩護工具,在巴士站取走巴士乘客之財物,將其不正當據為己有。考慮到上訴人所犯罪行屬本澳常見罪行,其犯罪故意甚高,有關罪行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造成負面沖擊,因此,對上訴人的提前釋放將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
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事實審
第17/2009號法律第15條
不適當持有器具罪名
一般家庭常見用品
改裝的飲料瓶
吸毒專門器具
一、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述及的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方面出現錯誤,亦即被法院視為認定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在案件中應被認定或不應被認定的事實不相符,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二、 原審判決書既證事實所提到的在嫌犯住所內搜出的吸管、金屬鉗、膠布、打火機及剪刀,均是一般家庭住所內常見的用品,而涉案的組裝玻璃瓶是由一個在一般家庭內也屬常見的普通飲料玻璃瓶改裝,因此並不屬吸毒專門器具,法庭不應以8月10日第17/2009號法律第15條所指的不適當持有器具罪名去論處嫌犯。
商標註冊
- 擬註冊商標必須具備能適當區分一個企業之產品或服務與其他企業之產品或服務的能力,才可登記及獲得保護。
- “ ”一字是由“I”及“WATCH”組成。“WATCH”的中文意思為手錶,本身並無識別能力,因此,雖然“ ”和 “ ” 僅是一字之差,但“WATCH”這一英文字的相同並不會令消費者產生混淆或誤以為是同一產品,且英文字“I” 和“S”不論在字型和發音上均有明顯分別。
- 相關商標所識別的都是新型高科技的產品,它的消費群普遍為年青、較有知識及對高科技有一定興趣及認知的用家。因此,對他們來說,要分辨出上述商標是沒有難度的,亦不會產生任何混淆或誤解之風險。
臨時居留許可續期
家團成員提起司法上訴的正當性
不實聲明
婚姻狀況出現變更
1. 一旦投資居留主申請人的臨時居留許可不獲續期,其家團成員亦會因為該行政行為而受到直接影響,例如無法繼續居留從而需離開澳門特別行政區。
2. 正因如此,該等家團成員具有直接、個人及正當利益提起有關司法上訴,以維護其自身之利益。
3. 申請人與其配偶雖然已離婚,但前者在辦理臨時居留許可續期之申請時,仍然向有關部門書面聲明與後者存在婚姻關係,因為作出不實聲明,其行為應視為不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有關情況符合第4/2003號法律第9條第2款第1項的規定。
4. 申請人最初申請將臨時居留許可延伸至其配偶是基於兩人之間存在夫妻關係,一旦該關係不再維持,有關居留許可申請獲批准時被考慮的具重要性法律狀況亦會因此而出現變化。
5. 立法者為確保行政當局能夠作出有效監控,要求申請人必須適時就有關婚姻狀況的改變作出申報,否則根據第3/2005號行政法規第18條的規定,臨時居留許可可被取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