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6/01/2017 319/201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嫌犯的身份資料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 法律定性

      摘要

      1. 控訴書以B(而非C)這身份作出控訴,在出生日期方面,則依據了載於被認定為偽造護照上的資料。
      然而,由於有關的玻利維亞護照是偽造的,若果有其他文件證明嫌犯的身份資料,則可以推翻護照上所載的資料。

      2.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有關事實作出判斷。

      3. 根據已證事實,兩上訴人向本澳當局出示偽造的護照,兩上訴人的犯罪行為除了觸犯原審所判決的以直接正犯及未遂方式觸犯經2月12日第11/96/M號法令修改的5月3日第2/90/M號法律第11條第2款配合《刑法典》第21條及第22條所規定及處罰之偽造文件罪,也同時以直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經2月12日第11/96/M號法令修改的5月3日第2/90/M號法律第11條第3款所規定及處罰之使用偽造文件罪。
      由於未遂的偽造文件罪刑幅較重,本院維持原審法院的判罪。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6/01/2017 45/2017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6/01/2017 25/2017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摘要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而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陳廣勝製作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6/01/2017 744/201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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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6/01/2017 432/2015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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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