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7/2017 330/201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刑罰的選擇 / 罰金代替刑罰
      - 緩刑

      摘要

      1.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和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本澳長期因交通事故而影響道路使用者的安全,這亦是一個長期困擾社會大眾的問題,因此,對上訴人所犯罪行進行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的迫切需要,本案對上訴人不應選擇罰金,而所科處的徒刑亦不應以罰金代替。

      2. 在綜合考慮整個案卷內客觀顯示的情節,從上訴人認罪悔意的態度,從特別預防的角度來考慮的話,一般來說刑罰的威嚇是足夠的。因此,可對上訴人的徒刑暫緩三年執行。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7/2017 690/2016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強烈跡象、合法性原則

      摘要

      - “強烈跡象”為一不確定的法律概念,被理解為“發生某一特定事實的迹象,從中可合理地推斷出嫌疑人可能實施了該行為。這種合理的可能性須是肯定大於否定,或者說,面對收集到的證據可以形成嫌疑人更有可能實施了該行為、而不是沒有實施該行為的心證。這裡並不要求刑事裁判中的肯定性或真確性”。
      - 在檢察院及刑事起訴法庭均對司法上訴人作出了控訴及起訴的情況下,被訴實體認定有強烈跡象顯示司法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的犯罪及相關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及公共治安,繼而廢止其以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之決定是正確的,沒有違反合法性原則,應予以維持。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7/2017 200/2017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7/2017 29/2017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7/2017 809/201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再次調查證據
      - 過錯比例

      摘要

      1. 上訴人認為,從肇事兩車的嚴重受損程度,以及嫌犯所駕駛汽車在碰撞後仍能推着被害人電單車向前衝二十五米的慣性,已能推斷嫌犯的車輛必定是以高速、超過法定上限且為每小時七十公里的速度行使。
      然而,根據目擊證人的聲明,其只能感覺嫌犯當時車速較快,但無法判斷實際車速,而另一方面,兩車碰撞後,嫌犯所駕駛汽車的左右兩個安全氣袋均彈出,擊中嫌犯的頭部,致嫌犯霎時間來不及反應,沒有及時剎車,其所駕汽車一直推着被害人所駕電單車前行約二十五米,直至差不多駛過前方人行橫道(斑馬線)才能夠將車控停。
      基於此,原審法院未能肯定嫌犯的車速超過法定上限,甚至達每小時七十公里。有關認定並沒有明顯錯誤或違反一般經驗法則。
      2. 本案中,事發路段何鴻燊博士大馬路是一條寬闊及筆直的馬路,視線清晰,而被害人從西灣湖街駛進十字交叉路,路面清楚標示着附三角形讓先符號的讓先線。因此,有義務讓先的被害人在駛出路口時應該減速或停車,讓其他車輛優先通過。然而,被害人盡管在路口停下3秒,但是當看到或者應該看到嫌犯的車輛正在何鴻燊博士大馬路行駛時,却沒有讓可優先通過的嫌犯先行便駛出,被害人的駕駛行為便違反了讓先的規則。
      原審法院的認定沒有任何錯誤。

      3. 由於在原審判決中並未發現《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所指之瑕疵,無需按照第415條規定再次調查證據。

      4. 考慮到本案情況,是次不幸的意外確實是被害人不讓先的駕駛行為而引致的。然而,嫌犯在駛近事發路口時,雖然已清楚看到其右前方的被害人從西灣湖街駛出,且在被害人已橫越三條行車線到達嫌犯所處的左行車線時,因未適當調節車速及煞車,而猛烈撞擊被害人的電單車。
      上述事實中可以看到,嫌犯的不適當車速行為亦是造成是次意外的原因之一,而嫌犯及被害人的過錯比例互為50%較為正確。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