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4/2016 530/2014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4/2016 231/201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摘要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而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4/2016 250/201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假釋

      摘要

      上訴人觸犯的多項將假貨幣轉手罪,考慮到上訴人所犯罪行屬本澳近期常見罪行,上訴人夥同他人在澳門有預謀地行使假卡,並多次成功購得商品,可顯示其並非單獨的偶然性犯罪,犯罪故意甚高,嚴重影響本澳社會安全以及財產安全。有關罪行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造成負面沖擊,因此,對上訴人的提前釋放將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4/2016 739/201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上訴期間的重新訂定

      摘要

      本案中,既沒有出現《刑事訴訟法典》第94-A第1款所規定的,導致應延長上訴期間的情況,也沒有任何構成《民事訴訟法典》第96條之合理障礙,因此,原審法庭不可以延長法律規定的上訴期間。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4/2016 365/2014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說明理由
      辯論原則
      恢復權利
      “良好行為”
      自由裁量權

      摘要

         1. 說明理由應透過扼要闡述有關決定之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以明示方式作出,亦可僅透過表示贊成先前所作之意見書、報告或建議之依據而作出。
         2. 上訴所針對之批示清楚載明行政當局是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349條第1款的規定,並行使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第1條賦予的權限而作出不批准的決定,申言之,批示內清楚展示有關決定之法律依據,可見上訴所針對之實體已遵守說明理由之義務。
         3. 在《民事訴訟法典》第3條第3款規定辯論原則的目的是為了保證訴訟當事人能夠在法官作出決定前對有關的法律或事實問題發表意見。
         4. 行政當局已先後兩次聽取了司法上訴人的聲明,並問及上訴人過往的情況及提出恢復權利申請後的生活狀況,當中亦提到有關欠債及償還問題,因此並不存在司法上訴人所指的違反辯論原則之瑕疵。
         5. 按照《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倘利害關係人因被撤職而欲申請恢復權利,須符合以下要件:
         - 被撤職前具有為退休效力而計算至少十五年服務時間;
         - 自科處或履行處分後,經過五年期間;
         - 良好行為。
         6. 對於申請人是否具備“行為良好”條件而獲得恢復權利,取決於行政當局對該不確定概念的自由審議,即是行政當局的判斷主要是以該人過去的行為為基礎,再對其將來行為作出評估及判斷。
         7. 因此,在判斷申請人是否具備“行為良好”條件而獲得恢復權利的問題上,法律賦予行政機關自由的審議空間,因此不應受到司法審查,但觸及自由裁量權內部限制的情況除外,也就是說,行政機關在其行政活動中,應遵循平等原則、適度原則、公正原則和無私原則。
         8. 在本個案中,事實證明司法上訴人於2003年被撤職時,當時已知悉欠行政機關,包括澳門互助總會及郵政儲金局共十多萬澳門幣的貸款,而且在2002年6月至2012年9月這十年間,上訴人不但沒有向行政當局償還有關債務,也沒有主動聯絡相關部門商議解決上述債務問題,由此可見司法上訴人長期對償還債務一事漠不關心。
         9. 儘管司法上訴人於2012年9月份開始以分期方式在財政局稅務執行處繳付相關債務,每月還款澳門幣500元,但上訴人的行徑未免令人懷疑有關目的是為向澳門海關提出恢復權利申請而作準備。
         10. 基於上述情況,加上司法上訴人並無任何值得嘉許的表現,我們認為行政當局認定司法上訴人的狀況不符合“良好行為”之決定並非不合理,因此不存在對公正、適當及適度原則的違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