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主題
訴訟關係上裁判已確定的效力
針對事實方面之裁判提出的爭執
摘要
1. 如當事人沒有針對法官在訴訟程序中就延訴抗辯問題而作之裁判提起平常上訴,不論法官的決定對與錯,針對該具體問題而作之裁判已產生在訴訟關係上裁判已確定的效力,繼而針對同一具體問題,原審法院再沒有審判權對有關問題作出審理(見《民事訴訟法典》第569條第1及第3款及第575條的規定)。
2. 法律規定法官可以自由評價所有證據,所以在對受爭議事實作出認定時,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法官的取態,即是按照一般經驗法則和常理決定採信與否有關證人的證言。
3. 經聆聽庭上證人作證的錄音,按照一般經驗法則和常理,如認為上訴人所提出的證據(錄音資料)並不足以推翻原審法庭對有關事實之認定,得裁定上訴人針對事實方面之裁判提出的爭執理由不成立。
4. 法官僅可以當事人主張及獲證之事實作為判案依據,相反應由他方當事人(上訴人)負責主張及舉證其他消滅性或障礙性事實,但並沒為之。
主題
偽造文件罪
摘要
根據原審已證事實,嫌犯A及B通過假結婚以取得與事實不符的婚姻登記證明,並使用該偽造的婚姻登記證明瞞騙國內及本澳當局,以夫妻團聚為理由申請婚姻證明,意圖為嫌犯B取得在澳門逗留及定居所必需的法定文件。只是用非他們意願的原因而未能成功。
從上述行為中,兩嫌犯確實透過其行為,使法律上重要之事實不實地登載於文件上,以未遂方式觸犯了一項第6/2004號法律第18條第2款結合《刑法典》第22條及第6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偽造文件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