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主題
- 量刑過重
- 緩刑
摘要
1. 上訴人所觸犯的一項《刑法典》第214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簽發空頭支票罪,可被判處一個月至三年之刑罰,上訴人被判處七個月徒刑,約為刑幅的五分之一,考慮到上訴人之行為及支票之金額,上述量刑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要求,並不存在過重的情況。
2. 上訴人在正式接受第一次審判至今沒有再犯罪,從中可見上訴人是受當時的營運困局影響下犯案,而上訴人的人格現正朝著正面方向作出改變。故此,在綜合考慮整個案卷內客觀顯示的情節,本院相信刑罰處罰的目的仍然可以透過緩刑而實現,因此,可對上訴人的徒刑暫緩三年執行。但須於四個月限期內,向受害人支付所有賠償。
主題
緩刑
摘要
雖然上訴人需供養父母,但此非醉酒駕駛罪的求情及脫罪理由,既然上訴人仍決意飲酒駕駛,則上訴人自然要承擔其入獄後帶來的苦果,而非在上訴時濫用其家庭狀況求情。從上訴人再次實施不法行為的事實可以顯示上訴人漠視本澳法律,惘顧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嚴重缺乏交通安全意識,可顯示上訴人守法意識薄弱,犯罪故意程度較高,特別預防的要求亦相應提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