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主題
- 特別減輕
- 量刑過重
- 緩刑
摘要
1.上訴人當時收藏毒品於身上,上訴人的自認對發現事實真相的作用不太大,以及其在事發後單純表示後悔明顯並不構成《刑法典》第66條第2款c)項的特別減輕刑罰的情節。
另一方面,上訴人所提出的因被捕而中斷正在就讀的大學課程。然而,上訴人須服刑或留案底以致影響其前程並不構成可對其減輕刑罰的原因,更不能被理解為《刑法典》第66條第2款e)項所構成的事實所造成的後果特別對行為人造成損害的情況。
2. 經分析有關事實及上述所有對上訴人有利及不利的情節,本案中,原審法院對上訴人所觸犯的一項不法販賣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判處四年三個月徒刑;量刑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最基本要求,不存在任何減刑空間。
3. 由於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因此,上訴人被判處的徒刑仍超過三年,根據《刑法典》第48條之規定,上訴人並不具備條件暫緩執行被判處的徒刑。
主題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摘要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雖然錄像當中未能拍攝到盜竊的經過,但從錄像片段,尤其是兩名上訴人於事發前數小時已在現場徘徊數小時,他們之間在案發前後的互動,行動的路線,出入境紀錄,受害人的證言,以及指紋鑑定報告,足夠令合議庭毫無疑問地認定兩名上訴人與其他涉案人是以分工的方式作出盜竊的行為。
從經驗法則及邏輯的角度考慮,上述的證據可客觀、直接及合理地證明兩上訴人實施了加重盜竊罪,而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方面並不存在兩上訴人所提出的任何錯誤,更遑論明顯錯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