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譚曉華製作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嗣後事實、上訴之目的、商標註冊
-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425條第1款的規定,因嗣後之創設權利、變更權利或消滅權利之事實而得益之當事人,得於辯論終結前,在其後之訴辯書狀或新訴辯書狀中提出該等事實。
- 同一法典第566條第1款亦規定判決時應考慮於提起訴訟後出現之創設權利、變更權利或消滅權利之事實,使裁判符合辯論終結時之情況,但不影響其他法律規定所設定之限制,尤其是在可使訴因變更之條件方面之限制。
- 上述的規定是為了第一審訴訟程序而設立的,就上訴程序方面,並沒有相關的規定。
- 上訴的核心目的在於審核原審決定在事實層面上或法律適用方面是否有錯。
- 基於此,作為上訴法院,不能考慮在上訴程序中才提出的新事實,否則等同於接納訴因的變更,有違《民事訴訟法典》第212條所規定的訴訟程序恆定原則。
- 在待註冊商標和已註冊商標在視覺上有明顯的區別,不易令消費者產生混淆的情況下,應予以註冊。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 惡意訴訟
1. 原審法院在說明理由部分已說明其形成心證的過程,並清楚、客觀及合理地說明了不採納上訴人請求的理由。尤其是有關箍頸動作儘管可以是上訴人出現頸部不適癥狀加重的誘因,但並非上訴人骨質增生和韌帶鈣化的直接原因,因此,認定兩者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因此,分析原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未經法院認定的事實以及相關的判決及理由說明,原審法院在説明理由方面並未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2. 經分析有關的證據可合理地得出原審法庭所認定的事實,並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的錯誤。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方面並未違背任何生活的一般經驗法則,為此,上訴人實不能質疑原審法院,尤其是對上訴人所受傷害的因果關係的認定及試圖推翻原審法院所形成的心證。
3. 本案上訴人在提交的賠償請求中,提交了其所接受治療的費用單據,亦提交了相關證人,雖然最後未被原審法庭認定,但是提出賠償請求是受害人的權利。從上訴人向原審法院遞交的整個賠償請求理由陳述來看,上訴人並沒有故意地或在嚴重過失的情況下作出《民事訴訟法典》第385條第2款規定的惡意訴訟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