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摘要
- 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0條之規定,只有下列行為可被中止其效力:
a) 有關行為有積極內容;
b) 有關行為有消極內容,但亦有部分積極內容,而中止效力僅限於有積極內容之部分。
- 除上述要件外,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之規定,中止有關行為之效力需同時具備下列三項要件:
a) 預料執行有關行為,將對聲請人或其在司法上訴中所維護或將在司法上訴中維護之利益造成難以彌補之損失;
b) 中止行政行為之效力不會嚴重侵害該行為在具體情況下所謀求之公共利益;
c) 卷宗內無強烈跡象顯示司法上訴屬違法。
- 在以存有可撤銷瑕疵為由提出司法上訴的訴權期間已完成及被訴行為不存有無效瑕疵的情況下,原審法院認定其中止效力聲請不符合《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c)項規定之要件,繼而否決有關聲請的決定是正確的,應予以維持。
主題
假釋
摘要
上訴人犯下一項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而引致他人死亡罪、二項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罪和一項持有禁用武器罪,其行為對社會造成十分嚴重的危害。上訴人所觸犯的其中一項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而引致他人死亡罪,其犯罪情節的嚴重程度,以及有關罪行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造成十分嚴重的負面影響,對受害人造成了喪失生命的不可補償的後果。因此,對上訴人的提前釋放將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
考慮上訴人的過往表現,上訴人在服刑期間的行為未能顯示上訴人的人格在其服刑期間的演變已足夠良好以至可合理期待其提前獲釋後不會再次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