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主題
審查及確認外地民事調解書
摘要
- 在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規定及不存有《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11條所規定不予認可的情況下,中國內地法院所作之民事調解書應予以確認。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說明義務
- 緩刑
摘要
1. 綜觀原審法院所審查的證據,有關的證據可客觀、直接及合理地證明三名上訴人均實施了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而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方面並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的任何錯誤,更遑論明顯錯誤。
2. 根據已證事實,尤其是從第10條及繼後各條事實,非常清楚地展示了受害人的行動自由的確受到各上訴人的限制。這是因為必需注意受害人被困在酒店房間,是發生於被上訴人毆打之後,而且受害人被剝奪行動自由的一個主因,正正是因為未能即時歸還賭款給各上訴人。
3. 原審法院已經扼要地及盡量完整地闡述裁判的法律及事實依據,亦列出了用作形成心證的證據及採信的原因,即是,原審法院已經完全滿足了法律的規定,對形成其心證的證據來源一一作出合理及完整的分析。
4.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和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本案對上訴人處以緩刑並不能適當及充分實現刑罰的目的,尤其不能滿足一般預防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