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刑事訴訟法典》第74條
- 受害人不反對該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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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訴訟法典》第74條第一款關於依職權裁定給予彌補的條件之一“受害人不反對該金額”不能被理解為“受害人必須明示不反對確定的金額”。所謂的不反對,就是沒有清晰的反對意見(包括清楚的默示反對)這個消極的事實令法院不能適用上訴條文。
2. 如果在案件中沒有任何可以顯示受害人曾經明確表示反對法院依職權確定賠償金額,就應該裁定滿足了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典》第74條第一款b)的條件。
3.
醫療失誤
1. 在非合同民事責任制度中,受害人必須主張及證明所有的責任前提:事實(自願的作為或不作為)、不法性(違反他人權利或違反保障他人利益之法律規定;違反法律、規章規定或違反一般適用原則之法律行為,以及違反上述規定和原則或違反應被考慮之技術性和常識性規則之事實行為)、過錯(按每一具體情況以對善良家父之注意要求予以認定)、損害(財產或非財產性質)以及事實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
2. 澳門衛生局醫護人員為上訴人進行診斷、治療及護理期間,並無出現任何誤診或違反醫學技術常規的情況而導致上訴人的權利或利益受到不必要的損害,因此不存在行為的不法性。
3. 事實亦證明衛生局轄下醫生應上訴人的要求,即時對其作出檢查,縱使經檢查後發現有關症狀十分輕微,常見於進行手術後的病人,但該醫生還叮囑上訴人如有關症狀持續,需立即前往仁伯爵綜合醫院急診部,以便即時進行檢查及接受治療,因此不見得該醫生有何過錯。
4. 雖然在隨後的檢查報告中發現上訴人受到感染,但上訴人未能證明於會診時已存在有關情況,又或該感染是澳門衛生局轄下的醫護人員為上訴人進行醫療活動所引致,因此欠缺適當的因果關係。
5. 由於未能證明非合同民事責任制度中的所有責任前提,得裁定司法裁判上訴理由不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