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基本報酬/基本工資
- 追訴時效
1. 僱員在強制性假日上班,理應獲得額外補償。然而,僱員因在假日提供服務收取的額外補償以至其每年獲得的報酬並沒有因基本工資降低而減少,但這些並不排除上訴人實質降低了僱員的基本報酬。因為假如僱員不在假日提供工作,其不能獲得額外報酬,則基本報酬一定減少。
2. 按照《刑法典》第110條第1款e)項,第112條第1款b)項、第2款,以及第113條第3款的規定,本案輕微違反的追訴時效已告屆滿。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74條第1款規定,考慮到本案事實清晰,賠償計算準確,雖然上訴人輕微違反責任消滅,但原審判決的民事賠償裁決得予以維持。
假釋
上訴人為內地居民,多年來數次非法來澳,因而觸犯多項非法入境及使用偽造文件的罪行。與其他罪行相比,上訴人所犯的並不屬嚴重罪行,但在本澳較為常見,具有相當的普遍性,本澳長期以來一直面對非法入境問題所帶來的嚴峻挑戰,非法入境問題對澳門當局維護社會治安和法律秩序帶來相當的困難,對社會安寧造成相當的負面影響。因此,對上訴人的提前釋放將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
考慮上訴人的過往表現,尤其是上訴人在服刑期間的行為未能顯示上訴人的人格在其服刑期間的演變已足夠良好以至可合理期待其提前獲釋後不會再次犯罪。
補正批示
可上訴性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就法官作出的補正批示不得提起上訴。
事實上,補正批示僅具有臨時性質,面對法官的「邀請」,原告可持以下兩種之一的取態:認同法官指出的不足,並作出補正;或不認同而不作任何補正。
倘屬前者,且法官認為確已補正不足,則命令訴訟繼續進行。
倘仍屬前者,但法官認為原告的補正行為未能補正不足,及屬後者時,則法官唯有作出新的批示,定出原告起訴狀法定要件不足的法律後果。
而原告這時才可針對這一批示提起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