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量刑
- 緩刑
1. 對一個緩刑的判決仍然可以進行數罪並罰,甚至作出判決實際徒刑,但是在沒有任何的實質的事實改變的情況下,就原審法院所作的對嫌犯可以給予緩刑的衡量標準以及所得出的結論是否因後一個量刑而改變則是另外一回事。
2. 嫌犯被加判的吸毒罪仍然是在毒駕罪的相同情節上實施的,法院的重新衡量嫌犯的總體條件,很難得出對量刑的實質標準的衡量具有實質的改變的結論。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而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 量刑
- 緩刑
- 附加刑緩刑
- 可接納理由
1. 上訴人的判刑記錄除了僅僅被判處罰金刑,而且已經是6年前的事情了,而6年來其違規次數也只有一次。據此我們很難得出結論認為“其並沒有從過往的審判中汲取教訓,且守法意識薄弱”。
2. 以司機作為職業或以駕駛機動車輛賴以維生的情況只是一個考慮是否符合《道路交通法》第109條第1款中所指的“可接納的理由”,而不是批准暫緩執行禁止駕駛的附加刑的強制性規定。
3. 法律並沒有強制規定,在對職業司機或以駕駛機動車輛賴以維生的違法者判處禁止駕駛的附加刑,必須同時給予暫緩執行的准許,但是,考慮到上訴人為職業的士司機及其家庭的特殊情況和負擔,並綜合案中其他情節,我們認為一旦實質對其執行禁止駕駛的附加刑將影響其及其需扶養之人的生存及生計。
居留許可
說明理由
自由裁量權
1. 說明理由應透過扼要闡述有關決定之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以明示方式作出,亦可僅透過表示贊成先前所作之意見書、報告或建議之依據而作出。
2. 上訴所針對之實體清楚說明上訴人是因為在澳門觸犯道路交通法第90條所規定的“醉酒駕駛罪”而被判刑,憂慮上訴人日後會對澳門的公共安全構成危險,繼而根據第4/2003號法律第9條第2款1項的規定,不批准上訴人提出的居留申請,而司法上訴人亦已適時接獲有關通知,可見上訴所針對之實體已遵守說明理由之義務。
3. 第4/2003號法律第9條賦予行政當局廣闊的自由裁量空間,因此在審批居留許可申請的問題上,行政當局可根據第9條第2款所列舉的各項因素作出考量,最終以整體公共利益為依歸,選擇作出一個最恰當的決定。
4. 法律賦予行政當局因應立法之目的而行使自由裁量權,除非出現明顯錯誤或絕對不合理的情況,否則有關行為不受司法審查。
5. 雖然上訴人提出的居留許可申請被駁回,但毫無疑問,行政當局作出有關行為的最終目的是為追求公共利益,即使有關決定對上訴人的個人利益造成影響,但為免公共利益,主要涉及公共安全利益,承擔不必要的風險,上訴人的個人利益應當給予讓步,因此行政當局的決定是無可厚非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