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4/09/2015 353/201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量刑
      - 緩刑
      - 附加刑緩刑
      - 可接納理由

      摘要

      1. 上訴人的判刑記錄除了僅僅被判處罰金刑,而且已經是6年前的事情了,而6年來其違規次數也只有一次。據此我們很難得出結論認為“其並沒有從過往的審判中汲取教訓,且守法意識薄弱”。
      2. 以司機作為職業或以駕駛機動車輛賴以維生的情況只是一個考慮是否符合《道路交通法》第109條第1款中所指的“可接納的理由”,而不是批准暫緩執行禁止駕駛的附加刑的強制性規定。
      3. 法律並沒有強制規定,在對職業司機或以駕駛機動車輛賴以維生的違法者判處禁止駕駛的附加刑,必須同時給予暫緩執行的准許,但是,考慮到上訴人為職業的士司機及其家庭的特殊情況和負擔,並綜合案中其他情節,我們認為一旦實質對其執行禁止駕駛的附加刑將影響其及其需扶養之人的生存及生計。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4/09/2015 586/201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4/09/2015 76/2014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居留許可
      說明理由
      自由裁量權

      摘要

      1. 說明理由應透過扼要闡述有關決定之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以明示方式作出,亦可僅透過表示贊成先前所作之意見書、報告或建議之依據而作出。
      2. 上訴所針對之實體清楚說明上訴人是因為在澳門觸犯道路交通法第90條所規定的“醉酒駕駛罪”而被判刑,憂慮上訴人日後會對澳門的公共安全構成危險,繼而根據第4/2003號法律第9條第2款1項的規定,不批准上訴人提出的居留申請,而司法上訴人亦已適時接獲有關通知,可見上訴所針對之實體已遵守說明理由之義務。
      3. 第4/2003號法律第9條賦予行政當局廣闊的自由裁量空間,因此在審批居留許可申請的問題上,行政當局可根據第9條第2款所列舉的各項因素作出考量,最終以整體公共利益為依歸,選擇作出一個最恰當的決定。
      4. 法律賦予行政當局因應立法之目的而行使自由裁量權,除非出現明顯錯誤或絕對不合理的情況,否則有關行為不受司法審查。
      5. 雖然上訴人提出的居留許可申請被駁回,但毫無疑問,行政當局作出有關行為的最終目的是為追求公共利益,即使有關決定對上訴人的個人利益造成影響,但為免公共利益,主要涉及公共安全利益,承擔不必要的風險,上訴人的個人利益應當給予讓步,因此行政當局的決定是無可厚非的。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4/09/2015 744/201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特別減輕、量刑過重

      摘要

      1. 上訴人將戒指交還受害人及司警偵查員尋回上訴人棄置戒指的行為不能得出對有關事實的不法性、上訴人的罪過或刑罰的必要性在很大程度上得以減輕的結論。
      故此,對於有關兩項加重盜竊罪,上訴人並未具備特別減輕刑罰的所有法定條件。

      2. 經分析有關事實及所有對上訴人有利及不利的情節,本案中,原審法院對上訴人判處的刑罰,量刑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要求,並不存在過重的情況。
      在犯罪競合方面,原審法院對上訴人合共判處三年三個月實際徒刑,符合《刑法典》第71條的相關規定。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4/09/2015 747/201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量刑
      - 緩刑

      摘要

      根據《刑法典》第48條的規定,緩刑並不是只要所處刑罰不超逾三年徒刑就會自動適用的機制,它的採用還取決於法律所規定的其他條件,尤其是下列實質要件的是否成立:如果法院在考慮行為人的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之行為及犯罪情節等等因素之後認為僅對犯罪事實作出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即可適當及充分地實現刑罰的目的時才能宣告將所通用的徒刑暫緩執行。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