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唐曉峰製作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自由心證、醫療過失
- 原審法院依法享有自由心證(《民事訴訟法典》第558條第1款),故上訴法院的事實審判權並非完全沒有限制的,只有在原審法院在證據評定上出現偏差、違反法定證據效力的規定或違反一般經驗法則的情況下才可作出變更。
- 在分析是否存有醫療過失時,應該根據病人當時的病情及所出現的病症來判斷有關醫生是否違反常規的醫療程序或出現了明顯的診斷錯誤。
- 此外,還需分析其當初的診斷結果及治療方案,根據病人當時的病情及出現的症狀,是否在醫學上一個可行的診斷結果及治療方案。若是,那即使在事後發現有錯誤,也不可將相關之醫生歸責。
- 喪失工資賠償
- 租金及其他支出
- 非財產損害賠償金額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關於受害人的收入,原審法院主要審查了卷宗內的多份文件,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民事請求人以及其證人的證言。
翻看卷宗內有關的文件,其中由民事請求人所提交的薪金證明書,該文件是民事請求人受傷前的僱主XX行所出具的證明,記載有民事請求人的身份資料,工作職務以及每月薪金連佣金約為葡幣一萬圓(即澳門幣一萬圓)。
根據上述報告,原審法院採信並認定受害人在交通意外發生前的薪金收入為澳門幣一萬圓,這認定並無錯誤,更遑論明顯錯誤。
2. 從有關已證及未證事實中,我們未能得知,原審法院是在分析有關的包括租單等文件證據後,仍未能認定民事請求人承租了設有電梯的大樓並花費了有關支出,還是原審法院認定民事請求人已承租及花費了相關支出但是上述支出與交通意外並無直接關係。
原審判決在上述部分在查明事實時確實存有遺漏。
3. 考慮到根據本裁判第2點所述理據,本院將民事請求人因傷租屋的賠償請求發回重審,而有關事實的認定(對民事請求人可能帶來的不便)將影響非財產損害賠償金額的訂定,因此,本院現不審理有關非財產損害賠償,待初級法院合議庭對租屋賠償事宜重審後重新裁定有關賠償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