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蔡武彬製作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而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 偽造文件罪
- 犯罪手段
- 犯罪的實質競合
1. 行為人所觸犯的罪行是否獨立判處由其行為所侵犯的法益而定。
2. 上訴人所偽造的「提取現金單據」雖然是其公司的內部文件,但是嫌犯偽造了該單據的可以依此不法取得公司的金錢,侵犯了該具有“有價性”的文件本身的“公信力”。
3. 此偽造「提取現金單據」的行為與其“目的”罪兩者之間不屬於想像競合,而是真正競合
- 法律定性
- 犯罪未遂
- 緩刑
1. 上訴人藉詞購買手錶,並在店員將手錶交予其後立即取去的犯罪行為應被視為盜竊罪。
2. 在犯罪行為作出後上訴人馬上被追逐,甚至有警方的界入,與此同時,上訴人的確在一個距離案發現場不遠的地方被抓獲。可以說,當時其本人對手錶的持有仍然未穩定,甚至連一個屬於暫時的安穩狀態都不是。因此,不能認定整個犯罪計劃已經完全完成,並到達了罪狀要求成為一個既遂的程度。
3. 雖然上訴人被改判為未遂犯罪,以及刑罰改為兩年徒刑,但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和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本案對上訴人處以緩刑並不能適當及充分實現刑罰的目的,尤其不能滿足一般預防的需要。
緩刑
考慮到上訴人在本澳是初犯,主動承認犯罪事實及主動向受害人作出全數的賠償,亦在點燃廢品後主動致電報警,以便警方盡快滅火以減低火勢蔓延,因此,在綜合考慮整個案卷內客觀顯示的情節,可對上訴人的徒刑暫緩三年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