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9/07/2015 616/201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假釋

      摘要

      考慮上訴人的過往表現,尤其是上訴人在服刑期間違反獄規的行為未能顯示上訴人的人格在其服刑期間的演變已足夠良好以至可合理期待其提前獲釋後不會再次犯罪。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9/07/2015 473/201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9/07/2015 446/201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刑罰的特別減輕
      - 現行犯
      - 良好行為
      - 量刑

      摘要

      1. 即使案件中存在《刑法典》第66條第2款所列舉的為特別減輕的效力而必須考慮的任一情節,也不表示法院必然應該給予特別減輕刑罰,仍然需要衡量同條第1款所規定的是否存在“明顯減輕事實之不法性或行為人之罪過或明顯減少刑罰之必要性”這個適用的前提。
      2. 上訴人在現行犯的情況下被拘留,人贓並獲,其認罪的行為並沒有對查清事實真相起到決定性的作用,更沒有可能減輕其持有並運送毒品的方式所顯示的極高的犯罪故意的罪過和不法性,明顯不屬於《刑法典》第66條第2款各項所規定者。
      3. 即使顯示上訴人的良好行為也不能被理解為《刑法典》第66條第2款d項所規定的特別減輕,何況,根據上訴人的犯罪前科,沒有任何的可能說明上訴人一致保持良好的行為。
      4. 法律給予法院在刑法規定的刑幅間依此原則及標準選一合適刑罰的自由,只要沒有明顯的“罪刑不符”及“刑罰明顯”過重的情況,上訴法院是儘量不介入審查的。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9/07/2015 486/201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9/07/2015 553/201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鑑定報告
      會診委員會

      摘要

      1. 根據《勞動訴訟法典》第71條第1款的規定,如當事人不同意在調解階段進行的身體檢查的結果,可聲請由會診委員會進行檢查。
      2. 會診委員會由三名醫生組成,這三名醫生當中,一位由遇難人指定、一位由保險實體提供、最後一位由法院委任,由此可見,會診委員會的機制完全能夠體現公平、公開原則及相關專業性。
      3. 立法者設立會診委員會讓其針對遇難人的傷勢進行鑑定的主要理由是因為相信三位醫生總比一位醫生的判斷更為準確及穩妥。
      4. 針對本上訴案而言,會診委員會經過分析及討論遇難人的個案後,最終就其傷勢及健康狀況達成一致意見,因此按經驗法則和常理,我們認為原審法庭不採納第一份鑑定報告,並以會診委員會的鑑定報告作為判案依據的做法並無不當之處。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