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居留許可
犯罪前科;恢復權利
自由裁量權
1. 第4/2003號法律第9條賦予行政當局廣闊的自由裁量空間,因此在審批居留許可申請的基礎上,行政當局可根據第9條第2款所列舉的各項因素作出考量,申言之,針對某具體申請個案,行政機關必須以整體公共利益為依歸,從多個解決辦法中作出一個最恰當的選擇。
2. 由此可見,法律賦予行政當局因應立法之目的而行使自由裁量權,除非出現明顯錯誤或絕對不合理的情況,否則有關行為不受司法審查。
3. 上訴人的刑事犯罪紀錄由澳洲當局編制及發出,因此第27/96/M號法令第24條關於“法律上之恢復權利” 之規定並不適用於本個案。
4. 儘管上訴人真的獲恢復權利,但有關犯罪紀錄仍不失為犯罪前科,行政當局在審批上訴人提出的居留許可申請時仍然可以自由考量該等因素。
5. 雖然上訴人提出的居留許可申請被駁回,但毫無疑問,行政當局作出有關行為的最終目的是為追求公共利益,即便有關決定有可能對上訴人的個人利益造成影響,但為免公共利益,主要涉及公共治安,承擔不必要的風險,上訴人的個人利益應當給予讓步,因此行政當局的決定是無可厚非的。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
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經驗法則
事實審
販毒罪
量刑
一、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述及的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方面出現錯誤,亦即被法院視為認定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在案件中應被認定或不應被認定的事實不相符,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二、 上訴庭經分析原審庭就其對事實審的結果所發表的判案理由說明,認為對任何一個能閱讀原審判決書內容的人士,均會在閱讀後,按照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認為原審的事實審結果並非不合理。本案的入罪證據和事實皆充份和合符邏輯,根據原審有關嫌犯將毒品出售予他人的事實審結果,嫌犯當然在較輕販毒罪方面,不能被改判無罪。
三、 至於量刑方面,上訴庭經研判原審庭已查明的案情,是完全認同原審在量刑時所發表的既合法且合情合理的理據,故原審庭就上訴人而判出的徒刑刑期已無往下調的空間。
- 說明理由的義務
- 緩刑的廢止
1. 原審法院已列舉了所有關於上訴人的多次刑事前科記錄,尤其是在本案緩刑期間上訴人再次觸犯同樣的罪行,明顯地,原審法院是以此作為考慮廢止緩刑的事實基礎。
2. 在短短的三四年間,上訴人不斷多次犯案,在緩刑期間,上訴人再次觸犯罪行,即使在緩刑期間結束後上訴人仍然繼續犯案,並且全部是性質相同或類似的,全都與非法移民有關的犯罪活動。
從中可明顯總結出原審法院通過緩刑的適用而對上訴人重返社會不再犯罪所寄予的期望已完全落空,是次判決處罰的目的已不可能通過緩刑的方式來達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