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05/2015 502/2014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05/2015 702/201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事實問題
      - 民事責任
      - 因果關係
      - 精神損害賠償

      摘要

      1. 原審法院所基於作出決定的認定康復期為90日的事實本身沒有問題,上訴人其實也沒有對這個康復期為90日的事實本身提出質疑,問題在於原審法院在對此事實的解釋時候,出現了錯誤。
      2. 原審法院在對事實的解釋時候出現錯誤,甚至在法律適用時反事實的真正意義而動,並非這裡所說的(事實審理上的)說明理由方面的矛盾,因為不存在已證、未證事實之間不可調和的矛盾,或者認定事實時候所依據的理由或者說明其形成的心證時候出現不可補正的矛盾。
      3. 受害人如非受侵害即可能不遭受之損害,成立損害賠償之債。
      4. 治療的費用因事故而起,符合《民法典》第557條所規定的因果關係:“…… 受害人如非受侵害即可能不遭受之損害,方成立損害賠償之債”。
      5. 對過失而產生的精神損害賠償或非物質損害賠償金額的訂定,由法官依公平公正原則作出,而法官只能根據每一個案中已證事實及具體情況作出考慮,而不可能以其他個案或判決中某個可量化的項目作為衡量精神損害賠償的指標,更不可能存在一計算精神損害賠償的公式。
      6. 人體以及身心的健康是無價的,法律規定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賠償也不過是通過金錢的賠償讓受害人的到一些精神安慰而已,而不能理解為完全的肉體的價值化。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05/2015 745/201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事實不足的瑕疵
      - 新的問題
      - 審理證據的明顯錯誤
      - 法律問題
      - 靠左行駛

      摘要

      1. 雖然在卷宗中交通事務局對車輛的檢驗報告中指出了嫌犯的右前輪胎紋不合格,但是,無論是檢察院的控訴書還是民事原告的賠償請求書,都沒有將此事實列出,而使之成為訴訟的標的。而上訴人在上訴階段才提出這個問題,顯然是一個新的問題,上訴法院不能對此作任何的審理和決定。所以,也不存在上訴人所指責的事實不足的瑕疵。
      2. 關於審理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的上訴理由不能用於僅不同意原審法院對事實的認定,不同意原審法院所形成的自由心證。
      3. 如果根據原審法院的事實的判斷和分析中,可以看出其形成心證的過程,沒有發現任何違反法定證據原則和一般的生活經驗之處等這些顯示為審理之中的明顯錯誤,就是一般的人士就可以發現它的存在的錯誤,就不存在此瑕疵。
      4. 關於靠右行駛的問題,原審法院認定了這個事實,只是對此的解釋沒有得出嫌犯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並確認這個跟造成交通事故有無因果關係問題,這明顯是一個法律問題,非事實審理方面的問題。
      5. 《道路交通法》第18條規定:車輛應靠車行道左方通行,並儘量靠近路緣或行人道通行,但應與之保持足夠的距離,以避免發生意外。嫌犯由於沒有遵守這條規定,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失,並與受害人的違反交通法規的過失行為具有共同的責任。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8/05/2015 392/201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05/2015 10/2015/R 聲明異議
    •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