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6/2015 699/2013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6/2015 399/201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6/2015 425/201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證據評價

      摘要

      - 原審法院對事實的裁判和證據評價享有自由心證。
      - 當卷宗內沒有具體證據證明原審法院對事實的裁判和證據的評價違反了法律規定和/或一般經驗法則,應維持原審法院對事實作出之裁判。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6/2015 543/201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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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6/2015 386/201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事實分居
      主觀要素

      摘要

      1.根據《民法典》第1638條第1款的規定,以事實分居為由提起訴訟離婚,除了要主張及證明夫妻雙方不再共同生活外,還需要印證雙方或一方不再具有共同生活之意圖。
      2. 針對主觀要素方面,其涉及內心及情感方面的事實,很多時候不再共同生活的想法是隨著時間的推移而逐漸產生的,很難確定出一個準確的時間點,因此在認定主觀要素方面,應以整體事實為基礎,再根據一般經驗法則加以判斷夫妻雙方是否再沒有共同生活的意圖。
      3. 我們認為法律並無要求配偶一方或雙方不再具有共同生活的意圖必須持續兩年,離婚請求才得以被裁定為理由成立。
      4. 事實證明自2011年起分開居住至2015年1月14日,在這四年間,雙方再沒有如夫妻般的共同生活,從此再沒有同食、同住及同床而睡,可見夫妻關係就此破裂。
      5. 事實上,如果雙方仍然維繫著正常的夫妻關係,很難想像怎可能長期相隔兩地且在此期間再沒有如夫妻般的共同生活,需知澳門與珠海僅一關之隔,往來兩地十分方便,如果有意維繫甚至挽救一段婚姻關係,相信並不是難事,因此我們相信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夫妻關係已經全面破裂,雙方不再處於“共同生活”之狀態也沒有共同生活的意願。
      6. 針對本具體個案而言,由於原告與被告因夫妻關係破裂已沒有共同生活連續兩年,且至少原告方不再具有共同生活的意圖,符合事實分居的要件,因此得裁定原告提出的離婚請求理由成立。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