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4/01/2016 682/201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商標註冊
      識別能力
      “SW”

      摘要

      1. 雖然擬註冊的商標僅由兩個英文字母的標記組成,但具備基本商標應有的識別能力,即是能夠區分一個企業之產品或服務與其他企業之產品或服務。
      2. 單純“SW”的標記無法使人聯想到任何有關產品的種類、質量、數量、用途、價值或來源地等等,該字詞亦並非屬行業必須使用和不可或缺的用語,因此並不構成《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199條第1款b項及c項,又或第9條第1款a項所規定的拒絕商標註冊申請的情況。
      3. 儘管該擬註冊的商標有可能讓部分人聯想到指南針上的“西南”方向,但“SW”一詞用在提供食物和飲料服務行業的類別中(第43類產品或服務),難以令人將該標記跟“西南”方向聯繫起來。
      4. 另外,在一般消費者眼中,不會將標記“SW”馬上與上訴人持有的商標內的組成部份“C”相聯繫,因為“SW”可以是無數個詞語的縮寫,難以理解為何一定要將“SW”說成是“C”的縮寫,由此可見,基於擬註冊的商標不會使人產生與上訴人的商標相聯繫之風險,因此同樣不構成《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214條第2款b項所規定的拒絕商標註冊申請的情況。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4/01/2016 1052/201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4/01/2016 1072/201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摘要

      從經驗法則及邏輯的角度考慮,尤其是上訴人持有有關被盜竊的手錶且企圖典當的事實,且上訴人對持有手錶及出現在案發現場附近的解釋並不可信,有關證據可客觀、直接及合理地證明上訴人實施了加重盜竊罪,而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方面並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的任何錯誤,更遑論明顯錯誤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4/01/2016 863/201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4/01/2016 1053/201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