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備註 :根據<<中級法院運作規章>>第19條第1款規定,由第一助審法官蔡武彬製作本合議庭裁判書.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罰金刑的時效
- 時效的中斷
- 時效的中止
- 刑罰的執行
1. 《刑法典》第117條第1款a)項所規定的原因必須是法律明確規定不能開始或繼續執行期間,法院不能創立或確認一個法律沒有規定的中止原因。
2. 檢察院單純提起執行之訴以強制執行罰金的支付的事實並不構成刑罰的時效的中斷的原因。
3. 這裡所要求成為中斷的原因之一的“執行”刑罰,必須是被判刑人遭受實質上的“犧性”,包括人身自由的失去或者金錢的喪失。而提起執行之訴僅是一種着手使罰金得到實質“支付”的執行程序,在尚未具有真正的從被執行人的法律範疇獲得“金額”的支付之時,不能被視為可成為中斷時效的原因的“執行”。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而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 罰金刑的時效
- 時效的中斷
- 時效的中止
- 刑罰的執行
1. 《刑法典》第117條第1款a)項所規定的原因必須是法律明確規定不能開始或繼續執行期間,法院不能創立或確認一個法律沒有規定的中止原因。
2. 檢察院單純提起執行之訴以強制執行罰金的支付的事實並不構成刑罰的時效的中斷的原因。
3. 這裡所要求成為中斷的原因之一的“執行”刑罰,必須是被判刑人遭受實質上的“犧性”,包括人身自由的失去或者金錢的喪失。而提起執行之訴僅是一種着手使罰金得到實質“支付”的執行程序,在尚未具有真正的從被執行人的法律範疇獲得“金額”的支付之時,不能被視為可成為中斷時效的原因的“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