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司徒民正製作
嗣後出現進行訴訟屬無用之情況 ―《行政訴訟法典》第84條e)及第87條a)
1. 司法上訴人先後兩次向衛生局提出西醫執業牌照之申請:針對第一次申請,衛生局於2012年3月20日以可歸責於利害關係人之理由而導致行政程序停止進行逾六個月為依據廢止上訴人申請簽發私人提供衛生護理執照之登錄行為及宣告相關程序消滅;而針對第二次申請,衛生局因認為其不符合從事相關職業所要求的條件,於2012年10月24日不批准上訴人提出的西醫執業牌照之申請。
2. 雖然衛生局針對上訴人提出的第二次申請所作出的批示沒有明確表示要廢止第一次申請所涉及的決定,但不難發現,針對兩個內容相同的申請,行政當局所作之兩項決定相互之間明顯有抵觸:行政當局於2012年3月20日作出的批示認定因可歸責於利害關係人之理由而導致行政程序停止進行逾六個月,繼而宣告相關程序消滅,其前提是初步承認上訴人已具備從事有關職業的條件;相反,行政當局於2012年10月24日作出的另一個批示則直接及明確否定上訴人具備從事有關職業的資格。
3. 基於存在上述抵觸情況,必然導致以下結果:由於上訴人沒有針對第二次申請所作的決定提出爭辯,代表有關行政行為已確定生效,儘管上訴人已針對第一次申請所作的批示提起司法上訴(待決中),甚至假設該司法上訴被裁定為理由成立,並隨之批准有關行政程序繼續進行,但最後也不可能向其簽發西醫執業牌照。
4. 基於此,上訴人針對行政當局於2012年3月20日所作出之批示而提起的司法上訴程序因嗣後出現進行訴訟屬無用之情況,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84條e)及第87條a)的規定,准予宣告有關程序消滅。
- 直接證據
- 銀行授權
- 偽造文件
- 載入虛假事實
- 不法意圖
1. 原審法院所要審理的正是這兩位證人直接接收了嫌犯的貸款請求的程序,對這方面的事實作證,完全是直接證據,而作為機關的XX銀行無需在這方面的聽證作任何的授權。
2. 上訴人在簽訂案中提交予銀行用作申請貸款之用的預約合同將原來真正的價格提高了10%左右,使得足以用作證明一個法律上的重要事實──買賣雙方承諾買賣一個特定不動產的價格不實地載入。
3. 在偽造文件罪的主觀罪過方面,法律僅僅要求嫌犯具有“為自己或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 意圖(INTENÇÃO),而不要求一定要真的獲得利益,或者他人受到損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