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4/05/2015 220/201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陳廣勝製作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4/05/2015 320/201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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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賴健雄製作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4/05/2015 110/201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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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4/05/2015 790/201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僱員僱主的賠償協議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摘要

      1. 由於僱主與僱員已就離職賠償作出協議,且該協議與工作條件無關,而是一個處分勞動債權的協議聲明。僱員以此聲明收到了因終止勞動關係產生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以及原僱主無需再作出任何補償。

      2. 理由說明中不可補救的矛盾之瑕疵,指事實部分的證據性理據中的矛盾,以及已認定的事實中或已認定的與未認定的事實之間的矛盾。矛盾必須是不可補正、不可克服的,也就是說,依靠被上訴的判決的整體內容和一般經驗法則不能克服。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譚曉華製作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4/05/2015 186/201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控訴原則
      - 新的犯罪事實
      - 審檢分立原則
      - 審理證據的明顯錯誤
      - 結論性事實
      - 用事實作推論
      - 犯罪所得
      - 量刑

      摘要

      1. 法律容許法院依職權或應聲請命令調查所有其認為為發現事實真相及為使案件能有良好裁判而必須審查的證據,但是,這個調查的範圍完全不能超出控訴原則所限定的範圍,必須圍繞控訴書所限定的事實。任何新的事實只能依情況按照《刑事訴訟法典》第339或者340條的規定作出相應的應對措施。
      2. 出現新的事實情況,只是在庭審調查取證過程中發現的新的事實,而非為了得到的新的事實的目的而依職權或應聲請去調查的情況,否則,超出了審檢分立的原則的限度。
      3. 上訴人所質疑一證人作假證供,一旦確認為真,就構成一個犯罪行為,而這個犯罪行為並非控告書的標的,有關的事實必須經過檢察院,並在其職權範圍內,命令作出全新的、有別於本案的事實的調查。
      4. 在審檢分立的原則下,法院實在不應該作出卷宗沒有任何跡象顯示這個行為存在的判斷,因為法院沒有這個職權。
      5. 上訴人的質疑只能被理解為提供犯罪的消息的檢舉(《刑事訴訟法典》第224條),而作為司法機關的法院收到這個檢舉,有義務將之轉送有職權的機關(《刑事訴訟法典》第228條),而不是自行決定有關消息是否屬實。
      6.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是指,對於原審法庭所認定的既證事實及未被其認定的事實,任何一個能閱讀原審合議庭判決書內容的人士在閱讀後,按照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均會認為原審法庭對案中爭議事實的審判結果屬明顯不合理,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7. 在案件中所蒐集證據可能有互相矛盾的地方,但是這些都成為原審法院自由審理的標的,並基於形成的自由心證。這種自由的心證是不能質疑的。
      8. 原審法院證實XXX將一張港幣1,200,000元的中國工商銀行(澳門)本票及一張港幣$500,000元的大西洋銀行本票交給嫌犯,作為購買上述單位的訂金;其時,嫌犯將該等款項據為己有,單憑此事實,即可以說明了嫌犯確實是“為了獲取不法的利益”,即使這句話是結論性事實而可以被是為沒有載明,我們也完全可以從其他的事實而推論得出這個結論。
      9. 如果本案可以確定其他的行為人,那麼,上訴人就不是單一的行為犯了,而是共犯,但是這也不妨礙這些說明存在共同犯罪的事實。也就是說,犯罪所得是否為上訴人獨自享有已經是不重要的事實了。
      10. 《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賦予法院在具體刑罰時,以罪過及刑罰目的的標準,並於最低刑幅及最高的刑幅之間選擇一合適的刑罰的自由,上訴法院只有在原審法院的刑罰明顯不當或者罪刑不對應的時候才有介入的空間。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