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3/2015 37/2014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平等原則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摘要

      為達致平等賦予權利和平等強制義務的目的,賦予權利或設定義務的規範性行為必須符合以下三方面的要求:
      1. 以相同的方式對待處於相同情況的人,及以不同方式對待處於不同情況的人。申言之,除非有合理和客觀的充分理由支持以介定同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的人處於不同情況,否則不能對彼等部份人賦予不同的權利或強制不同的義務。
      2.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五條所規定的內容,即任何基於國籍、血統、種族、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文化程度、經濟狀況和社會條件方面所產生的不同狀況,均不能被視為可合理和客觀支持對永久居民賦予不同的權利或強制不同的義務的有效依據。
      3. 基於機會平等的理由,規範性行為的制定者有義務以不同或特別的方式來對待處於不同狀況或條件的人或群體。我們知道,在社會上有些人基於其本身的特別狀況或特殊條件,在獲得和享受機會方面處於較一般人為差的弱勢。亦有人基於其本身的特別狀況或特殊條件而處於較一般人為優的強勢。為了盡可能消減處於弱勢的社群不能或難以獲得或享受機會的情況,規範性行為制定者,有義務以特別或例外的方式對彼等賦予特別的權利,藉此使其條件或狀況能達到或較接近能在社會上獲得機會的合理水平。另一方面,對處於強勢的人,規範性行為制定者亦有義務強制特別的義務,藉此使彼等在獲得或享受機會方面的強勢不致與社會其餘成員過份懸殊而造成處於過度超然的地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3/2015 574/2013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不確定概念

      摘要

      1. 第3/2005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三)項規定「特別有利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表述屬不確定概念(Conceito Indeterminado)。
      2. 不確定的概念是指其內容並非為單純事實描述,僅對法律所用語言有一定程度的認知者亦不能容易掌握其意思和明瞭當中應包括的事實情況的內容和範圍,適用包含不確定概念的法律時,法律適用者必須先對具體的事實情況作出價值性的評價,方能判斷具體情況是否符合法律以不確定概念所要求成立的事實情況。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3/2015 253/201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理證據的明顯錯誤
      - 共同犯罪
      - 正犯
      - 對判決內容的錯誤理解
      - 自由心證的限度

      摘要

      1. 由於上訴人錯誤地理解了原審法院的判決,尤其是對事實的認定,在一個錯誤的前提之下所提起的上訴理由,本合議庭是沒有辦法對其作出一一的審理的,也就是說,事實上,被上訴裁判乃以不作為方式觸犯的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判處四名上訴人,上訴人卻以被上訴裁判就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透過作為方式判罪的假設為基礎,這樣,上訴人所主張的全部理由均不能成立。
      2. 我們一貫所堅持的事實審理的自由心證是刑事訴訟的核心原則,也是我們不能跨越的鴻溝;另一方面,我們也承認法官也是人,更是主觀的人,我們不能以我們的自由心證來取代原審法院的自由心證,但是,法律在承認法官的自由心證的同時,也對此自由附加了遵守證據原則和客觀標準,遵守一般的生活經驗法則的義務,只要發現並確認一般人都可以發現的錯誤的情況,上訴法院就可以使得這個事實審理無效。
      3. “審查證據中的明顯錯誤”是指已認定的事實互不相容,也就是說,已認定的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上已被證實的事實不符,或者從一個被認定的事實中得出在邏輯上不可接受的結論。錯誤還指違反限定證據的價值的規則,或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4. 綜合卷宗的所有證據、原審法院對證據的分析,一方面,可以肯定,在受害人被毆打並最後致死的“偵查組辦公室內”,四名嫌犯進入裏面並停留了相當的時間,至少可以得出結論,四名嫌犯中的一人或者一個以上的人參與了毆打受害人;另一方面,根據受害人受傷的傷口的部位以及受到不同種類的工具所毆打的情況,不可能是只有一個人進行毆打,也不可能在沒有多人制服受害人的情況下進行。
      5. 原審法院面對這樣的事實,卻得出四名嫌犯只是旁觀者的結論,這是與事實本身可以得出四名嫌犯為共同正犯的結論相違背,在事實審理上明顯不符合一般的經驗法則,使得所認定的已證事實和未證事實之間以及它們與根據這些事實可以得出的結論之間存在讓人難以接受的不相容,陷入了一般人都可以發現的錯誤之中。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3/2015 808/2014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3/2015 198/2014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