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5/2015 642/2014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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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5/2015 352/201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刑罰競合

      摘要

      立法者在設定刑罰競合機制時,並非以被判刑人的個人利益作為出發點來考慮,相反,是以一個全面的刑事立法政策來作出考慮的,當中尤其重要的一點是,法院應以行為人所作出的整體行為,所展現的整體人格作為作出競合的基礎。可以說,不能以是否構成對行為人一項有利或不利因素而選擇作出或不作出刑罰競合。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5/2015 240/201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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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5/2015 69/201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罰金替代刑
      - 犯罪競合
      - 緩刑
      - 禁止駕駛的緩期執行

      摘要

      1. 原審法院雖然沒有明確分析不採用罰金替代刑的制度,但是在考慮不適用緩刑的時候就明確排除了適用罰金替代刑,因為對於法院來說,作為要求的條件更高的緩刑制度,法院對嫌犯都沒有得出有利的結論,何況要求更低的罰金替代刑。
      2. 上訴人因醉駕而被判徒刑及禁止駕駛附加刑,徒刑准以罰金代替後又因毒駕及吸食毒品而再次被判處徒刑及禁止駕駛附加刑,均獲准予以暫緩執行,在這樣的犯罪前科的情況下,法院至少在犯罪的特別預防方面已經不可能再考慮採用罰金替代刑。
      3. 上訴人除了一而再在而三地觸犯駕駛方面的罪行,更在緩刑期間再次實施本案的犯罪行為,以其實際行動排除了法院再次對其將來行為抱有合理期望、希望他不再犯罪重新納入社會的可能性。
      4. 既然法院已經得出了上訴人在特別預防方面的不利因素,那麼,作為與澳門居民以及來澳旅遊的遊客的生命財產安全息息相關的出租車司機更不應該得到緩期執行,否則與之前所得出的不利結論相矛盾。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5/2015 347/201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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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