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求償權、勞動法庭的管轄權、輔助參加、法院之介入、合作原則
摘要
- 根據第40/95/M號法令第17條第2款所規定的求償權雖屬普通債權,但相關的求償權是否存在並不取決於普通民事法律關係,而是取決於民事勞動法律關係,即被聲請傳喚的實體是否負有第40/95/M號法令第17條第1款所規定的責任。而決定這些實體需否承擔上述法規規定的責任,屬勞動法庭的管轄權範圍。
- 因此,被告可按照《勞動訴訟法典》第68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傳喚相關的可能責任人參與訴訟。
- 然而,有關參加並非主參加,而是輔助參加,理由在於倘原告勝訴,被誘發參加者不會被直接判處支付任何彌補,被判處者根據第40/95/M號法令第17條第2款之規定將會是被告本人。有關判決只是確定被誘發參加者是否負有彌補的責任。倘有,其份額是多少,以便被告可行使其倘有之求償權。
- 除非涉及一些明顯已知是訴訟當事人不能自行取得的文件或資料,例如銀行提存記錄,訴訟當事人欲行使《民事訴訟法典》第8條第4款之訴訟權能,必須具體說明及證實有關困難的存在,以致影響其有效行使權能或履行訴訟上之責任或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