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主題
管轄權及審判權之衝突
摘要
- 僱員在工作期間因作為或不作為而產生的民事賠償責任,可以同時是合同責任及非合同責任,茲因僱員可因違反勞動合同的義務而構成合同責任的同時也可因侵犯了僱主的財產權而構成非合同民事責任。
- 既然同時符合兩種責任形式,鑒於處分原則,應由原告來負責指出訴訟的訴因(《民事訴訟法典》第5條),提出構成訴因的事實,並自行承擔其所作選擇的風險。
- 倘兩種民事責任涉及不同法庭的管轄權,應以原告所選擇之訴訟形式及其所提出的核心訴因來定出具管轄權的法庭。
主題
- 審判無效
- 量刑
- 緩刑
摘要
1. 法官,而非由檢察官作出的宣讀只是轉達給嫌犯知悉檢察院的控訴事實,因此,有關庭審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典》第370條第2款所希望保障屬於嫌犯的辯護權。上述情況不構成《刑事訴訟法典》第106條b)項所規定的無效情況,而只屬於一個不當情事。
在本案中,由於上訴人沒有在審判聽證當時提出異議,因此由法官替代檢察院代表宣讀了屬於檢察院提起之控訴事實亦應視為得到上訴人完全的接受。
2. 上訴人所觸犯的一項第6/2004號法律第16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非法僱用罪,可被判處一個月至二年之刑罰,上訴人被判處六個月徒刑,約為刑幅的四分之一,量刑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要求,並不存在過重的情況。
3. 考慮到澳門社會的現實情況,同時也考慮立法者以刑罰處罰非法入境行為所要保護的法益及由此而產生的預防和打擊同類罪行的迫切要求,需要重建人們對被違反的法律規定及正常的法律秩序的信任和尊重。
故此,對已具觸犯非法僱用罪前科的行為人再次給予緩刑的機會將不能達到對該類罪行一般預防的要求,亦未能遏止其他人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