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緩刑
- 犯罪預防
《刑法典》第48條的規定,經考慮行為人的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的行為及犯罪情節後,認定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可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的目的,法院得將所科處不超逾三年的徒刑暫緩執行。
善意原則
損害賠償責任
立法者引入善意原則於行政活動的其中一個立法理由是為了避免或防止在行政活動中,行政當局或私人可能基於其行為或決定而導致對方對某一事情的可能或不可能產生正當期望或信任後,而突然改變其原先立場而導致對方基於對其先前行為或所持的立場寄予信任或期待而承受損害,或使行政當局被誤導而作出不適當甚至不法的決定。
因此,善意原則擬保護的其中一個基本價值是行政關係各主體之間的信任或正當期望。
違反善意原則可產生有關行政行為的有效性問題、損害賠償問題,以及涉及人員的紀律及刑事責任等問題。
- 緩刑義務的違反
- 緩刑的廢止
1. 上訴人因實施不法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被判處1個月徒刑,緩刑1年,附隨考驗制度須向法務局社會重返廳跟進,進行驗毒測試;上訴人對驗尿的義務及其安排是必須遵守的,而且時間的安排在某種程度上也是為了更好的監控案主再次濫藥的可能而設,時間的間隔過長將會使得戒毒措施失去實際的意義。
2. 雖然,頻密的尿驗確會給被判緩刑者的工作帶來影響,但若其在沒有主動向技術人員解釋的情況下,採取抵觸的態度,足以認定其態度懶散,戒毒決心薄弱,漠視法院判決,最後得出“明顯多次違反本案為其設立的緩刑義務”的結論。
藥物依賴者的緩刑
1. 從第17/2009號法律第19條規定可以看到,如果嫌犯為單純觸犯第14、15條罪名的藥物依賴者並自願接受治療或於適當場所留醫,法院應該緩期執行徒刑;而曾經因吸毒而被判處緩刑的,法院則可以酌情考慮緩期執行徒刑,這就進入了法院自由裁量的決定空間了。
2. 法院依照第2款的規定所作的不用給予緩刑的決定正是考慮了上訴人從之前判罪的嚴肅警戒中汲取教訓,不再實施犯罪,尢其是不再重蹈覆轍地作出涉及毒品的犯罪行為,其決定無可厚非。單從上訴人的犯罪記錄以及一而再再而三觸犯與毒品有關的犯罪的因素來說,無疑單以監禁作威嚇已不適當及不足以實現處罰的目的,上訴人不符合該條所規定的實質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