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賴健雄製作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主題
- 重新調查證據
- 不當查閱個人資料罪
- 無效證據
- 事實間的矛盾
摘要
1. 儘管重新調查證據取決於確定事實審理的瑕疵的存在以及庭審的文件化的條件,但是,它並不能被用來請求作出一個完整的庭審的重復進行。上訴人在沒有指出哪些證據需要重新調查的情況下,無異於要求重復進行整個訴訟標的的審理,這是不能容許的。
2. 《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護的乃是每個市民的基本隱私權及私人生活不受侵犯。當“資料當事人”(titular dos dados)查閱的乃是屬於其個人而非他人的資料,不存在行為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相抵觸的情況。
3. 受害人在查閱自己的個人資料而發現行為人曾經不當查閱其個人資料並作出告訴完全沒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而使得證據無效。
4. 在既證事實與既證事實之間、既證事實與不獲證事實之間、和認定的事實事宜與法院敘述其心證形成的理由說明之間所發生的矛盾,倘表現為不可補正或不可克服時;換言之,不能通過訴諸被上訴裁判總體和一般經驗法則去解決的不相容情況,被上訴的裁判才是沾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b項所規定的“在理由說明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