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緩刑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上訴人的作案對象為一名夜歸女子,而且上訴人選擇零晨時分犯罪以求達致減低即時暴露行踪的風險。上訴人實際奪走的財物已屬巨額,只是由於部分財物事後被警方尋回及歸還,才使最後賠償金額未達巨額。本案對上訴人處以緩刑並不能適當及充分實現刑罰的目的,尤其不能滿足特別預防的需要。
- 審理證據的明顯錯誤
- 法律事宜
- 新的問題
- 相當巨額詐騙罪
- 偽造文件罪
- 以詐騙為生活方式
- 連續犯
- 不正當利益
- 財產損失
1.上訴人在接到檢察院的控訴書的時候,並沒有依照被控告的事實提出任何的答辯,尤其是質疑有關事實所依據的證據的真偽。而現在在上訴階段才提出這個問題,已經屬於上訴法院不能審理的新問題了。
2. 能否認為上訴人既為從犯也以詐騙為生活方式事實犯罪,實際上是一個法律的問題不是事實審層面的問題。
3. 上訴人被判處的45項偽造文件罪是在實施相當巨額詐騙罪過程中的一部分,但是由於所侵犯的法益可以獨立定罪。
4. 上訴人提出的銀行為何會接受有關發票的傳真文本或影印本的質疑是明顯無理的和沒有意義的。現在的問題就是我們從影印本中查出上訴人與第一嫌犯的交易沒有真實存在,其正本當然是假的,就是提交了正本也不能證明其交易真實存在。
5. 觸犯《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b項規定和觸犯的詐騙罪與行為人從事其他合法與否、據報酬與否的活動並不是互相容的。證據證明被告以詐騙為生活方式就滿足了《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b項規定和觸犯的詐騙罪的要件。
6. 以連續犯論處犯罪人的前提,是奠基於在具體案情內,存在一個可在相當程度上,使行為人在重複犯罪時感到便利、和因此可相當減輕(亦即以遞減方式逐次減輕)其在每次重複犯罪時的罪過程度的外在情況。
7. 當沒有任何一個外在誘因驅使下,引致上訴人不得已地進行續後的多次犯罪,而未能體現出任何屬於符合“連續犯”的要件。
8. 上訴人等通過偽造有關文件,虛構貨物買賣的事實,而得到銀行的融資貸款,上訴人得到了本來不可能得到的利益——從銀行貸款,得到銀行提供的資金(雖然是有償的)為己所用,相對於上訴人如果沒有那些文件肯定得不到貸款的情況正是不正當的利益。
9. 對於銀行來說,這種貸款欺詐明顯增加了銀行的風險和損害銀行的信用值。信用和風險在銀行的業務中都是可以價值量化的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