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禁止證據方法
- 引誘犯罪
- 量刑
1. 上訴人認為如果沒有證人以還錢為釣餌佯稱想從上訴人那裏取得毒品,上訴人必定不會來澳門向證人提供毒品,這明顯是一個引誘犯罪的做法,但是,我們所看到的並不是像上訴人所說的那樣,上訴人所主張的事實並沒有得到原審法院的認定。
2. 使從已證事實中的“司警人員在證人的協助及經調查後”作為其主張的為一事實依據的話,“上訴人在被警方拘留之前已經在進行販毒活動,而上訴人在被警方拘捕時準備與證人的毒品交易只是上訴人販賣毒品這一犯罪行為的繼續”,並沒有成為刑事訴訟法典第113條第1款就規定禁止的證據。
3. 在一般的量刑中,法律賦予法院在法定的刑幅之內選擇一合適的刑罰的自由,上級法院只有在刑罰明顯違反罪刑不適應或者不合適的情況下才又介入的空間。
- 事實不足
- 量刑
- 特別減輕
1.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的瑕疵是指法院在調查事實時出現遺漏,所認定的事實不完整或不充份,以至依據這些事實不可能作出有關裁判中的法律決定。
2. 原審法院在判決書中已經一一列出了所有已證實的控訴書重要事實及未證事實,並在此基礎上,客觀綜合分析了嫌犯及各證人在審判聽證所作的聲明、結合在審判聽證中審查的書證、扣押物及其他證據,雖然沒有寫明上訴人在被捕後主動供認曾經實施過其他犯罪行為並被起訴,但是,憑原審法院在對事實的判斷部分寫道“嫌犯承認被指控的詐騙事實”,確實考慮了這個重要的情節,而且從卷宗的資料以及其他的已證事實,這種“自認”是自由的、自願的以及適時的,就不能確認事實存在不足。
3. 上訴人所作出的主動自認的情節得到確認,但是,我們認為上訴人在實施犯罪後再次進行一系列的犯罪行為證明了,上訴人的行為不可能被視為《刑法典》第66條第1款所規定的“存在明顯減輕事實之不法性或行為人之罪過之情節,或明顯減少刑罰之必要性之情節,法院亦須特別減輕刑罰”的條件,所以不能予以特別的減輕。
4. 在一般的量刑中,法律賦予法院在法定的刑幅之內選擇一合適的刑罰的自由,上級法院只有在刑罰明顯違反罪刑不適應或者不合適的情況下才又介入的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