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上訴理由
- 上訴的問題
- 已證事實
- 共同犯罪
- 連續犯
1. 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的結論部分是簡述其上訴請求的理由部分,也就是限定其上訴所提出的問題的部分,並且必須指出被上訴的判決所違反的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典》第402條。
2. 上訴人在沒有質疑原審法院所認定的已證事實的前提下,認為原審法院的共同犯罪的決定不正確。然而,原審法院在認定了完全可以共同犯罪論處的事實的情況下,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明顯不能成立。
3. 我們從《刑法典》第27條規定了共同犯罪中的不法性特別規定中得出共同犯罪的不法性的一般規定,也就是說,犯罪人對所有實施的行為共同負責及時其中的共犯沒有親自實施有關行為。而在處罰上就根據《刑法典》第28條規定,即按各共同犯罪人的罪過處罰。
4. 根據已證事實,很明顯上訴人與身份不明的人士以不同的分工合作共同實施了被控告和判處的事實,原審法院所作出的共同犯罪的決定沒有任何可以質疑的地方。
5. 以連續犯論處犯罪人的前提,是奠基於在具體案情內,存在一個可在相當程度上,使行為人在重複犯罪時感到便利、和因此可相當減輕(亦即以遞減方式逐次減輕)其在每次重複犯罪時的罪過程度的外在情況。
6. 從已證事實可以明顯看到,上訴人對三個不同的受害人作出了盜竊行為,雖然手法相同,但是犯罪的決意,對不同的受害人而作出不同的隱蔽行為也明顯不可能雷同,故沒有任何一個外在誘因驅使下,引致上訴人不得已地進行續後的多次犯罪,而未能體現出任何屬於符合“連續犯”的要件。
- 審判聽證延期
- 緩期
1. 上訴人提出的「嫌犯今天本需辦理入住青年挑戰戒毒院舍之手續」,此一理由與辯護的方法或內容無關。
由於,上訴人提出的理由並不符合有關條文的規定,另外亦沒有以其他理由或在沒有解釋理由的情況下單純聲請給予期間以準備辯護。因此,原審法院否決其聲請的決定是合理的。
2. 對已具觸犯吸毒罪前科的行為人再次給予緩刑的機會將不能達到對該類罪行一般預防的要求,亦未能遏止其他人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