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主題
詐騙罪
選刑
量刑
刑罰的特別減輕機制
《刑法典》第66條第1款
犯罪前科
緩刑
摘要
一、 在上訴人今次犯下的詐騙罪行的選刑方面,上訴庭經考慮原審庭已查明的種種事實情節,尤其是上訴人已有犯罪前科,認為應科處徒刑(見《刑法典》第64條有關選刑的判斷準則)。
二、 在量刑方面,上訴庭根據《刑法典》第40條第1、第2款、第65條第1、第2款和第71條第1、第2款等準則,認為原審庭就上訴人的兩項詐騙罪而分別判出的徒刑刑期和在兩罪並罰下最後定出的單一徒刑刑期實在均已無再往下調的空間。
三、 即使上訴人在一審庭上坦白承認犯罪事實,但由於本澳極之需要預防類似詐騙罪行的發生,故法庭必須在正常的徒刑刑幅內量刑,而不得為上訴人啟動刑罰的特別減輕機制(見《刑法典》第66條第1款有關刑罰特別減輕與否的判斷準則)。
四、 由於上訴人已有犯罪前科且已曾被判處緩刑,所以今次單純對他的犯罪事實作出譴責和以監禁作威嚇並不足以實現懲處此種犯罪行徑的目的(見《刑法典》第48條第1款有關緩刑與否的實質準則),故不得改判緩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