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量刑
- 兩罪並罰
- 非剝奪自由刑
- 緩刑
1. 上訴人僅就原審法院判處吸毒罪2個月徒刑以及與另案判處9個月的徒刑並罰共判處10個月的單一刑罰的量刑提出上訴,要求就吸毒罪處以最高60日的罰金刑或減至1個月徒刑,競合後的刑罰減至8個月徒刑及予以緩刑,這是一個明顯不符合法律的請求,不管怎麼樣,經過與本案的判刑的並罰也不能低於該案的單一罪的刑罰。
2. 依照《刑法典》第64條的規定,法院應該優先選擇非剝奪自由的刑罰,只要此刑罰可以適當地和充分地實現懲罰的目的。而上訴人的犯罪記錄顯示單純的罰金不能達此懲罰的目的,法院選擇徒刑無可厚非。
3. 法院在一般的量刑時,具有法律所賦予的在最低刑幅及最高刑幅之間選擇一適當的刑罰的自由,以罪過及刑罰目的作出決定。而對於上訴法院來說,只有在量刑出現明顯罪刑不符和明顯過重的情況下才有介入的空間。
4. 根據《刑法典》第48條的規定,經考慮行為人之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之行為及犯罪情節後,認定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可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之目的,法院得將所科處不超逾三年之徒刑暫緩執行。
5. 從上訴人的犯罪記錄可以看到,更是在曾經幾次觸犯與毒品有關的犯罪並且在法院給予兩次緩刑以及延長緩刑之後,仍然走上再次犯罪的道路,因此在考慮對犯罪的預防的要求尤其是特別預防的要求後,除了實際執行徒刑沒有其它的選擇。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1. 原審法院認定第二嫌犯B協助上訴人管理“ XX菜館”內包括聘請工人及安排工人等大小事務的事實並不能必然排除上訴人作為“XX菜館”的經營者參與聘請工人的可能。根據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上訴人是容許第二嫌犯聘請非法內地工人為“XX菜館”工作。
2. 案件的事實正如原審法院所認定的那樣,上訴人在知情的情況下容許第二嫌犯聘請兩名涉案工人為菜館工作,兩人共同實施了非法僱用罪,為共同正犯。
3. 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毫無疑問地顯示上訴人與兩名工人之間存在勞動關係,亦指明了兩名工人的工作內容。至於薪金方面,雖然無法查明相關的具體金額,但上訴人向兩名工人支付報酬卻是不爭的事實。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完全可以反映雙方之間建立的關係是一個有償的法律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