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11/2014 650/2013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自由裁量權、適度原則、謀求公共利益原則、命令作出依法應作之行政行為

      摘要

      -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5條第2款之規定,“行政當局之決定與私人之權利或受法律保護之利益有衝突時,僅得在對所擬達致之目的屬適當及適度下,損害該等權利或利益”。
      - 上述原則的出現是為了避免行政當局在行使自由裁量權中濫權,不當及過度地損害巿民的合法權益。
      - 而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只有在權力偏差、明顯的錯誤或絶對不合理的情況下才受司法監管/審理。
      - 倘司法上訴人確實沒有在獲准臨時居留期間維持擁有不少於100萬澳門元之不動產及沒有依法履行通知義務,行政當局依法不批准其續期申請的決定並不存在濫用自由裁量權,也沒有違反適度原則。
      - 在認定符合相關法定前提下,行政當局依法不批准其居留續期申請以維護法律的尊嚴及堅持澳門的法治核心價值的做法是無可非議的,沒有違反謀求公共利益原則。
      - 倘不存在“因貸款導致逾1年多時間在澳沒有持續擁有不少於100萬澳門元之不動產”這一事實前提,亦不會存在被訴行為所指需就有關事實作出通知的義務。
      - 倘被訴行為存有事實前提錯誤,繼而引致錯誤適用法律,應予以撤銷。
      - 雖然《行政訴訟法典》第24條第1款a)項容許在司法上訴中合併提出要求命令作出依法應作之行政行為之請求,然而,有關請求成立與否則需視乎其是否符合立法者就命令作出依法應作之行政行為之訴而作出的規定。有關規定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24條第2款之規定,適用於在司法上訴中提出的合併請求,只要該等規定和司法上訴程序的規定不相抵觸。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11/2014 609/2014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11/2014 70/2014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11/2014 699/201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摘要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假釋的給予並不具自動性: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另一方面,即使在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了初步的肯定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陳廣勝製作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11/2014 184/2011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