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交通意外
傷者後遺症
傷殘率
醫學鑑定
《刑事訴訟法典》第149條第1款
擴大索償請求
《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d項
審理義務
一、 在本案中,三位負責對交通意外傷者作出鑑定的醫生均一致同意無客觀證據可顯示被鑑定人因交通意外導致其留有記憶力欠佳、頭暈和頭痛等顱腦損傷後的症狀,亦並無其他後遺症。換言之,三位醫生均一致認為並無客觀證據可顯示被鑑定人是患有其本人所主張的上述症狀。雖然他們亦有指出「不排除被鑑定人……留有……症狀」,但是此種文字表述方式祇是為了表明他們是尊重他人或會不同的意見。
二、 這樣,原審法庭在把索償的交通意外傷者所主張的傷殘率認定為未經證實時,並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典》第149條第1款的規定。
三、 至於案中的第二份擴大索償書的問題,從原審判決的內容所看,原審庭的確未有提及該份索償書,也無提及相關索償事實是否屬實。如此,上訴庭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d項的規定,宣告原審庭確實並無履行其須對該份擴大索償請求作出審理的義務,並因而命令同一原審庭須具體審理此份索償請求。
第6/2004號法律第20條
使用他人文件罪的罪狀要素
出示入境逗留文件
偷渡者
向警方出示別人的身份證以充作己證
隱瞞自己的真實身份
意圖逃避打擊非法入境的法律的效力
一、 8月2日第6/2004號法律第20條有關使用他人文件罪的罪狀並不要求使用他人的身份證明文件者須同時向查驗證件的人員出示入境逗留文件才算罪成。
二、 根據原審已證事實,第二嫌犯於2011年9月2日偷渡來澳後,於2011年10月17日被澳門警方要求出示自己的身份證明文件,他遂向警方出示持證人為別人的香港居民身份證以當作自己的合法身份證件,以隱瞞自己的真實身份、以隱瞞自己不持有合法逗留澳門所需之身份證明文件,而他自己是知道其行為是法律所不容的。
三、 如此,第二嫌犯應被判處以正犯身份及在既遂的情況下,犯下原被指控的一項由上述條文所規定懲處的使用他人文件罪,這是因為他是在意圖逃避上述旨在打擊非法入境的法律的效力之下,將他人的身份證充作本人的證件並使用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