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量刑過重
- 緩刑
- 羈押措施的上訴
1. 上訴人所觸犯的一項第6/2004號法律第21條所規定及處罰的非法再入境罪,可被判處一個月至一年之刑罰,上訴人被判處六個月徒刑,量刑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要求,並不存在過重的情況。
2. 考慮到澳門社會的現實情況,同時也考慮立法者以刑罰處罰非法入境行為所要保護的法益及由此而產生的預防和打擊同類罪行的迫切要求,需要重建人們對被違反的法律規定及正常的法律秩序的信任和尊重。
故此,對已具觸犯非法再入境罪前科的行為人再次給予緩刑的機會將不能達到對該類罪行一般預防的要求,亦未能遏止其他人犯罪。
3. 由於上訴人對有罪判決的上訴理由並不成立,須服被原審判處的實際徒刑,因此,有關羈押的強制措施亦因此而消滅(《刑事訴訟法典》第198條第1款d)項)。故此,無須審理有關上訴。
假釋
上訴人犯下三項嚴重罪行,其行為對社會造成十分嚴重的危害。上訴人所觸犯的上述罪行中,尤其是加重殺人罪(未遂),上訴人使用手槍向警員開槍,雖然犯罪結果非因己意沒有實現,但其犯罪情節的嚴重程度,以及有關罪行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造成十分嚴重的負面影響。因此,對上訴人的提前釋放將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
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經驗法則
事實審
不法拍攝他人罪
拍攝性行為過程
《刑法典》第191條第2款a項
連續犯
《刑法典》第29條
數罪並罰的例外處罰機制
量刑
《刑法典》第66條第1款
緩刑
《刑法典》第48條第1款
不坦白承認犯罪事實
民事賠償
精神損害
因果關係
一、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述及的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方面出現錯誤,亦即被法院視為認定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在案件中應被認定或不應被認定的事實不相符,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二、 上訴庭經分析原審法庭就其對事實審的結果所發表的判案理由說明及其內提到的證據材料,認為對任何一個能閱讀原審判決書內容的人士,均會在閱讀後,按照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認為原審的事實審結果並非不合理。因此,嫌犯有關原審庭在審議證據時違反疑點利益歸被告的原則的一切相關上訴主張,實在不能成立。
三、 以《刑法典》第29條所指的連續犯概念去論處犯罪人的真正前提,是奠基於在具體案情內,存在一個可在相當程度上,使行為人在重複犯罪時感到便利、和因此可相當減輕(亦即以遞減方式逐次減輕)其在每次重複犯罪時的罪過程度的外在情況。
四、 因此,在決定是否以本屬數罪並罰的法定例外處罰機制的連續犯懲罰制度去論處犯罪行為人時,是祇從其過錯層面(或罪狀的主觀要素方面)去考慮(而這亦是實質公平原則和過錯原則所使然),而不會考慮犯罪人在第二次和倘有的續後各次重複犯罪中所造成的犯罪後果,因涉及諸如犯罪後果等的客觀情節,祇會在適用《刑法典》第73條所指的連續犯法定刑幅內作具體量刑時,才加以考慮。
五、 在本案中,根據原審既證事實,嫌犯在第一次用手提電腦偷拍後即場被受害人發現,但仍膽敢在之後的兩個不同的日子內,改用手提電話的攝錄設備,對受害人作出偷拍行為,這明顯顯示出其在第二和第三次的偷拍行為的犯罪故意一定是較首次者為高,因此連續犯的論處前提(亦即有關犯罪人在每次重複犯罪時的罪過程度均一定呈明顯遞減態勢的前提)便無從談起。
六、 嫌犯因以正犯身份和既遂方式犯下三項《刑法典》第191條第2款a項所指的不法拍攝他人罪名,而被原審庭對每項罪名處以六個月徒刑、在三罪並罰下被處以一年的單一徒刑。在選刑和具體量刑方面,上訴庭完全認同原審庭所已判出的一切徒刑刑期和其依據。
七、 就嫌犯提出的刑罰特別減輕請求,上訴庭認為由於他的偷拍行為是以人類性愛場面為對象(因而其犯罪事實的不法性的程度極高),所以為有效預防他人重蹈嫌犯的覆轍,必須在不法拍攝他人罪的正常刑幅內量刑(見《刑法典》第66條第1款的規定)。
八、 至於緩刑與否問題,上訴庭認為即使嫌犯在作案時為初犯,但由於他在犯罪後在原審庭審上並無坦白承認被控的犯罪事實,其有關偷拍行為是以受害人的性行為為對象,而非涉及一般的生活情況,並因而導致受害人在精神上遭受到極大困擾、令她留有難以磨滅的陰影、令她的日常生活受到極大困擾、更使她至今仍擔心片段存有備份甚或仍有其他片段及擔心相關片段會在網絡世界出現,再加上本澳極之需要預防類似對受害人造成極大精神困擾的罪行的發生,所以得應今已成為刑事訴訟輔助人的受害人之請求,改判嫌犯不得暫緩執行徒刑,因為單純對他的犯罪事實作出譴責和以監禁作威嚇實在並不足以實現懲處此種犯罪行徑的目的(見《刑法典》第48條第1款有關緩刑與否的實質準則)。
九、 關於民事賠償的金額多少問題,上訴庭也是認同原審庭所判出的澳門幣拾萬元精神損害賠償金額及此賠償決定的依據。雖然原審庭認定受害人就診心理醫生與嫌犯的偷拍行為之間並無直接因果關係,但原審庭確是尤其是認定了嫌犯的偷拍行為直接導致受害人身受精神焦慮,因此嫌犯是應對受害人作出賠償。
十、 至於涉及原審庭對受害人心理狀況的證據評價方面,上訴庭認為原審庭從審議案中證據而得出的有關受害人因嫌犯的偷拍行徑而身受精神焦慮的事實判斷結果,也無任何明顯不合理之處。的確,根據人們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對任何一位女士而言,凡未經其同意而對其性行為作出偷拍的行為均會導致其在心理上感到焦慮和困擾。
十一、 雖然嫌犯應被改判須立即往監獄服刑,但此並無損其已被原審庭判處的有關須向受害人支付澳門幣拾萬元賠償金和自原審判決日起計至完全清付為止的法定利息的民事賠償義務。
刑罰的選擇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和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尤其是上訴人已有多次的犯罪前科,本案對上訴人以罰金代刑並不能適當及充分實現刑罰的目的,尤其不能滿足特別預防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