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主題
假釋
摘要
考慮到上訴人所犯罪行屬本澳常見罪行,上訴人當日以旅客身份來到澳門,但卻按照他人指示為追討受害人的賭債而剝奪受害人的行動自由,歷時超過兩天,犯罪故意甚高,有關罪行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造成負面沖擊,因此,對上訴人的提前釋放將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量刑過重
摘要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及宣讀各嫌犯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及被扣押的證物,其中包括賭場的錄影帶、洗牌機的鑑定分析報告及模擬操作過程、特別是各人被捕時搜獲的手提電腦中錄取的洗牌圖像、微型針孔錄影機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及其他嫌犯實施了有關詐騙罪的事實做出判斷。
2. 兩名上訴人觸犯的一項相當巨額詐騙罪,可被判處二年至十年徒刑之刑罰,刑幅達八年。經分析具體情況,原審法院判處兩名上訴人各四年三個月徒刑,約為刑幅的四分之一,量刑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要求,並不存在過重的情況。
由於兩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兩上訴人被判處的徒刑仍超過三年,根據《刑法典》第48條之規定,兩上訴人並不具備條件暫緩執行被判處的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