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主題
- 事實不足的瑕疵
- 新的問題
- 審理證據的明顯錯誤
- 法律問題
- 靠左行駛
摘要
1. 雖然在卷宗中交通事務局對車輛的檢驗報告中指出了嫌犯的右前輪胎紋不合格,但是,無論是檢察院的控訴書還是民事原告的賠償請求書,都沒有將此事實列出,而使之成為訴訟的標的。而上訴人在上訴階段才提出這個問題,顯然是一個新的問題,上訴法院不能對此作任何的審理和決定。所以,也不存在上訴人所指責的事實不足的瑕疵。
2. 關於審理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的上訴理由不能用於僅不同意原審法院對事實的認定,不同意原審法院所形成的自由心證。
3. 如果根據原審法院的事實的判斷和分析中,可以看出其形成心證的過程,沒有發現任何違反法定證據原則和一般的生活經驗之處等這些顯示為審理之中的明顯錯誤,就是一般的人士就可以發現它的存在的錯誤,就不存在此瑕疵。
4. 關於靠右行駛的問題,原審法院認定了這個事實,只是對此的解釋沒有得出嫌犯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並確認這個跟造成交通事故有無因果關係問題,這明顯是一個法律問題,非事實審理方面的問題。
5. 《道路交通法》第18條規定:車輛應靠車行道左方通行,並儘量靠近路緣或行人道通行,但應與之保持足夠的距離,以避免發生意外。嫌犯由於沒有遵守這條規定,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失,並與受害人的違反交通法規的過失行為具有共同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