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摘要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而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主題
禁駕附加刑
《道路交通法》第109條第1款
汽車銷售員
禁駕期
摘要
一、 一般而言,倘被處以禁駕附加刑的嫌犯為職業司機且其收入是單純來自駕駛車輛活動者,法庭可考慮根據現行《道路交通法》第109條第1款的規定,准許暫緩執行該附加刑。
二、 然而,案中任職汽車銷售員的嫌犯非為職業司機,再加上駕駛車輛非為汽車銷售員的工作的全部,法庭實不能單憑其在銷售汽車活動中有駕車需要此點便准其暫緩執行禁駕的附加刑,更何況為嚴打類似被俗稱為「毒駕」的犯罪行為,實不宜輕易准許被判刑者可暫緩執行禁駕的附加刑。
三、 至於嫌犯有關縮短禁駕期的要求,也不能成立,因為原審所定出的禁駕期實已無縮短的空間,即使嫌犯屬初犯且有家庭負擔亦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