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事實不足的瑕疵
- 第二次答辯狀
- 過失殺人罪
- 直接死亡
1.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的瑕疵是指法院在調查事實時出現遺漏,所認定的事實不完整或不充份,以至依據這些事實不可能作出有關裁判中的法律決定。
2. 有時候在控訴書或者民事請求書甚至答辯書所提供的事實陳述太籠統或者沒有些重要的細節的時候,法院應該在認定事實時讓事件的發生的過程更加清楚,至少要具有可以讓人們知道怎樣發生的意外的基本的細節的描寫,這沒有違背控訴原則。
3. 嫌犯在進行第二次審判之前向法院遞交了新的答辯狀,提出了嫌犯沒有任何過失的事實,法院也向輔助人的辯護律師作了通知,沒有得到任何的反對意見,原審法院亦在應上訴人的要件對“嫌犯沒有提交書面答辯”的筆誤作了更正,法院可以而且應該審理之。
4. 根據卷宗資料,尤其是法醫報告,可以確定被害人的死亡是基於受極大鈍性外力作用致顱底骨折及顱腦嚴重損傷,“為符合一宗直接由交通意外所導致的死亡案件”,然而,原審法院從上述證據中卻認定以下事實:
- 被害人被車頭撞到後跌落汽車的左邊車頭玻璃位置上再被彈上天空,最後跌落在距離撞擊點約13.3公尺的地方,嚴重受傷。
這明顯是對證據的審理存在錯誤,認定的事實與證據實際上應該證明的事實存在不相容之處,存在審理證據的明顯錯誤的瑕疵,而導致法律上適用的錯誤。
- 量刑
- 精神損害賠償
1. 在量刑方面,法律賦予法院在量刑時在法定刑幅內選擇以合適的刑罰的自由,上級法院只有在原審法院的量刑罪刑不符或者刑罰明顯不當的情況才有介入的空間。
2. 本案所涉及的是對故意而產生的精神損害賠償或非物質損害賠償金額的訂定,亦由法官依公平公正原則作出,而法官只能根據每一個案中已證事實及具體情況作出考慮,而不可能以其他個案或判決中某個可量化的項目作為衡量精神損害賠償的指標,更不可能存在一計算精神損害賠償的公式。
- 直接證據
- 銀行授權
- 偽造文件
- 載入虛假事實
- 不法意圖
1. 原審法院所要審理的正是這兩位證人直接接收了嫌犯的貸款請求的程序,對這方面的事實作證,完全是直接證據,而作為機關的XX銀行無需在這方面的聽證作任何的授權。
2. 上訴人在簽訂案中提交予銀行用作申請貸款之用的預約合同將原來真正的價格提高了10%左右,使得足以用作證明一個法律上的重要事實──買賣雙方承諾買賣一個特定不動產的價格不實地載入。
3. 在偽造文件罪的主觀罪過方面,法律僅僅要求嫌犯具有“為自己或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 意圖(INTENÇÃO),而不要求一定要真的獲得利益,或者他人受到損害。
嗣後出現進行訴訟屬無用之情況 ―《行政訴訟法典》第84條e)及第87條a)
1. 司法上訴人先後兩次向衛生局提出西醫執業牌照之申請:針對第一次申請,衛生局於2012年3月20日以可歸責於利害關係人之理由而導致行政程序停止進行逾六個月為依據廢止上訴人申請簽發私人提供衛生護理執照之登錄行為及宣告相關程序消滅;而針對第二次申請,衛生局因認為其不符合從事相關職業所要求的條件,於2012年10月24日不批准上訴人提出的西醫執業牌照之申請。
2. 雖然衛生局針對上訴人提出的第二次申請所作出的批示沒有明確表示要廢止第一次申請所涉及的決定,但不難發現,針對兩個內容相同的申請,行政當局所作之兩項決定相互之間明顯有抵觸:行政當局於2012年3月20日作出的批示認定因可歸責於利害關係人之理由而導致行政程序停止進行逾六個月,繼而宣告相關程序消滅,其前提是初步承認上訴人已具備從事有關職業的條件;相反,行政當局於2012年10月24日作出的另一個批示則直接及明確否定上訴人具備從事有關職業的資格。
3. 基於存在上述抵觸情況,必然導致以下結果:由於上訴人沒有針對第二次申請所作的決定提出爭辯,代表有關行政行為已確定生效,儘管上訴人已針對第一次申請所作的批示提起司法上訴(待決中),甚至假設該司法上訴被裁定為理由成立,並隨之批准有關行政程序繼續進行,但最後也不可能向其簽發西醫執業牌照。
4. 基於此,上訴人針對行政當局於2012年3月20日所作出之批示而提起的司法上訴程序因嗣後出現進行訴訟屬無用之情況,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84條e)及第87條a)的規定,准予宣告有關程序消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