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量刑
- 緩刑
1. 上訴人所觸犯的一項8月2日第6/2004號法律第16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非法僱用罪,可被判處一個月至二年之刑罰,上訴人被判處七個月徒刑,約為刑幅的四分之一,量刑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要求,並不存在過重的情況。
2. 考慮到澳門社會的現實情況,同時也考慮立法者以刑罰處罰非法入境行為所要保護的法益及由此而產生的預防和打擊同類罪行的迫切要求,需要重建人們對被違反的法律規定及正常的法律秩序的信任和尊重。
故此,對已具觸犯非法僱用罪前科的行為人再次給予緩刑的機會將不能達到對該類罪行一般預防的要求,亦未能遏止其他人犯罪。
反訴
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個人財產
個人事實
個人認知事實
買賣行為的無效性
物業登記
1. 個人的事實包括由其個人作出,有份參與作出、和他人在其在場 時作出的事實。個人應予認知的事實包括那些基於事實本身的性 質或該事實發生時的具體情節,使法官以謹慎的態度和結合經驗 法則認為當事人應有認知的事實。
2. 如在夫妻離婚後未就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則該共同 財產隨着兩人離婚而自動轉化處於未分割的共同財產(comunhão indivisa)狀態,各自擁有該財產所有權的二分之一的份額。如其中 一人未有連同另一人共同出售該財產或獲另一人同意情況下出售 該財產的全部,則出售行為等同出售他人之物的行為,依法屬無效 行為。
3. 鑑於《物業登記法典》第八條的精神乃盡可能確保載於物業登記內 的內容與司法裁判之間存在的一致性,故沒有遵守這一規定的後果 僅是訴訟程序在訴辯書狀階段後不再繼續進行。然而,如不遵守《物 業登記法典》第八條第一款的情況未有被發現且一審法院已作出終 局裁判,則該程序上的不法情事不產生任何撤銷一審程序的任何訴 訟行為的後果。
- 審理證據的明顯錯誤
- 缺乏故意
1.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規定的審查證據中的明顯錯誤是指已認定的事實互不相容,也就是說,已認定的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上已被證實的事實不符,或者從一個被認定的事實中得出在邏輯上不可接受的結論。錯誤還指違反限定證據的價值的規則,或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2. 勞動輕微違反的訴訟案件也不失為一個刑事性質的訴訟案件,並沒有可能推定嫌犯的故意或過失,也沒有客觀的刑事責任一說,因此在沒有證實嫌犯存在故意的情況下,檢察院的控告明顯不能成立。
- 審理證據的明顯錯誤
- 缺乏故意
1.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規定的審查證據中的明顯錯誤是指已認定的事實互不相容,也就是說,已認定的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上已被證實的事實不符,或者從一個被認定的事實中得出在邏輯上不可接受的結論。錯誤還指違反限定證據的價值的規則,或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2. 勞動輕微違反的訴訟案件也不失為一個刑事性質的訴訟案件,並沒有可能推定嫌犯的故意或過失,也沒有客觀的刑事責任一說,因此在沒有證實嫌犯存在故意的情況下,檢察院的控告明顯不能成立。
- 審理證據的明顯錯誤
- 缺乏故意
1.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規定的審查證據中的明顯錯誤是指已認定的事實互不相容,也就是說,已認定的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上已被證實的事實不符,或者從一個被認定的事實中得出在邏輯上不可接受的結論。錯誤還指違反限定證據的價值的規則,或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2. 勞動輕微違反的訴訟案件也不失為一個刑事性質的訴訟案件,並沒有可能推定嫌犯的故意或過失,也沒有客觀的刑事責任一說,因此在沒有證實嫌犯存在故意的情況下,檢察院的控告明顯不能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