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4/07/2014 390/201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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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4/07/2014 749/2013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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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4/07/2014 739/2013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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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4/07/2014 710/2013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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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4/07/2014 105/201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刑法典》第288條“犯罪集團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 《刑法典》第211條“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 連續犯
      - 量刑
      - 再次調查證據

      摘要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在審判聽證中聽取各上訴人及同案各嫌犯的聲明外,還聽取了案中各名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及被扣押的證物,其中包括由錄影光碟翻拍的照片記錄。原審法院並根據上訴人及各證人的聲明及案中相關文件,以及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F、E、A、D、B及G實施犯罪的事實做出判斷,亦詳細闡述了對每一證據的審查及衡量標準。

      2. 從被上訴裁判中獲得證明中沒有在任何一方面超越了原起訴範圍。相反,由於載於起訴書的事實未被得到全部證實,因而得到證明的事實較原起訴的少。
      故此,原審判決所依據的事實充足,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規定的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的瑕疵。

      3. 原審法庭認定,在嫌犯作出賭博過程中,相關嫌犯贏取了娛樂場相當高額的彩金,但是不能肯定所有彩金都是透過“刮牌”這手段獲得,但可以證實,其中超過港幣15萬圓是透過“刮牌”這非法手段所得。
      這個已證事實及理由說明的結論是為着對行為人的犯罪行為作法定性之用,並不存在任何矛盾。

      4. 從已證事實中可看到,相關上訴人的“參加犯罪集團罪”的主觀要素亦已滿足。
      因此,上訴人F、B、G、A及C的行為已觸犯一項《刑法典》第288條第2款規定及處罰的「參加犯罪集團罪」。

      5. 從已證事實中可見,既使犯罪集團的三次已遂詐騙行為中,娛樂場的損失介乎八十九萬至一千一百多萬之間。但不應類推為另外三次的未遂行為中,性質上都屬於“相當巨額”,即超過澳門幣十五萬元。

      6.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節,上訴人所實施的相當巨額詐騙行爲,並未出現任何誘發或促使上訴人多次犯罪的外在因素,而有關事實反而顯示其慣常及具有傾向性地行騙他人以獲取不正當利益,由此亦不能得出上訴人的故意程度因客觀條件的持續存在而獲得相當減輕從而降低對其行為的譴責程度的結論,故此原審法院對上訴人所實施的有關相當巨額詐騙詐騙行為以兩項犯罪判處並無不當之處。

      7. 經分析有關事實及所有對上訴人有利及不利的情節,本案中,原審法院對各上訴人所作出的具體量刑(詐騙未遂罪除外)實屬合理,量刑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要求,並不存在過重的情況。

      8. 根據各點的分析,在本案中並不存在《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所規定的瑕疵,因此,必須否決上訴人提出的再次調查證據申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