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9/2014 601/2013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公法法律關係、合併請求、管轄權

      摘要

      - 在確立一法律關係屬公法或私法範疇時,其中一個標準就是有否公法人的參與(法律關係主體身份標準)。然而,僅是有公法人的參與並不足以認定存在公法法律關係,茲因公法人可像私人般建立一私法法律關係。基於此,還要求其在建立有關法律關係時行使公權力(法律關係主體地位標準)。
      - 倘有關合同的主體均為私人,雙方處於平等的合同地位上,不存在任何公權力的行使。
      - 根據《司法組織綱要法》第30條第1款之規定,行政法院只有管轄權解決行政、稅務及海關方面的法律關係所生的爭議,並不具管轄權審理私法法律關係所產生的爭議。
      - 《行政訴訟法典》第113條第3款所定下唯一的合併請求前提是請求間存有先決或依賴關係,或全部請求理由是否成立,根本上取決於對相同事實之認定或對相同法律規範或合同條款之解釋及適用,並沒有在法院管轄權方面對合併請求設立任何限制。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9/2014 246/2014 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
    • 主題

      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

      摘要

      - 在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規定的情況下,外地法院所作之裁判應予以確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9/2014 561/2014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其他訴訟程序
    • 主題

      可被中止效力之行為、中止效力之要件

      摘要

      - 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0條之規定,只有下列行為可被中止其效力:
      a) 有關行為有積極內容;
      b) 有關行為有消極內容,但亦有部分積極內容,而中止效力僅限於有積極內容之部分。
      - 除上述要件外,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之規定,中止有關行為之效力需同時具備下列三項要件:
      a) 預料執行有關行為,將對聲請人或其在司法上訴中所維護或將在司法上訴中維護之利益造成難以彌補之損失;
      b) 中止行政行為之效力不會嚴重侵害該行為在具體情況下所謀求之公共利益;
      c) 卷宗內無強烈跡象顯示司法上訴屬違法。
      - 倘聲請人沒有具體指出及證明若執行被訴行為將對其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其所提起之保全措施請求應予以否決。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9/2014 209/2014 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9/2014 513/2014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