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備註 :根據<<中級法院運作規章>>第19條第1款規定,由第一助審法官蔡武彬製作本合議庭裁判書。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蔡武彬製作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獲證明的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
- 販毒罪
- 事實認定
- 吸毒工具罪
- 想像競合
1. 被認定的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就是在案件標的範圍內查明事實時存在漏洞,以致在作為決定依據的被認定事實存在不足或不完整。
2. 第17/2009號法律第8條第1款懲罰包括“在不屬第十四條所指情況下以任何方式”不法持有毒品的行為。首先,法律沒有強制規定必須證實嫌犯有販賣毒品的行為;其次,法律容許行為人證明其所持有的毒品全部用於自己食用。
3. 原審法院僅僅認定:“上述毒品是上訴人A從身份不明之人取得,其數量已超過每日吸食量的5倍,嫌犯藏有上述毒品,目的除供其個人吸食外,還向他人出售圖利”,首先其數量已超過每日吸食量的5倍完全是一個結論性的事實;其次,我們根本不能知道多少用於個人食用,多少數量用於出售圖利,明顯存在事實不足的瑕疵。
4. 不適當持有器具或設備罪與不法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之間為想像競合關係。
- 數罪並罰
- 假釋期間
- 刑罰的消滅
- 緩刑
1. 如在判刑確定後,但在有關的刑罰服完前,或在刑罰的時效完成或刑罰消滅前,證明行為人在判刑前曾實施另一犯罪或數罪,則適用犯罪競合的處罰規則。
2. 刑罰的消滅不是自動的,需要由司法判決作出宣告,刑罰才消滅。
3. 正在享受假釋的被判刑者在假釋前及因之前所犯罪被判刑時進行了與正在假釋的案件所判的罪的並罰,符合《刑法典》第72條第1款的並罰條件,那麼,不因有關並罰決定的上訴的期間而自動消滅有關刑罰。
4. 考慮到本案自從被判處單一刑法以來也經過了一段時間,被判刑者在沒有涉及其他案件,行為良好,尤其是經過另外一個正在享受假釋期間的案件所顯示對其人格的總體司法判斷的有利條件,應該在現在的上訴階段,考慮先扣除其所服的刑期,然後考慮上訴人所提出的緩刑的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