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1/07/2014 444/201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自由心證
      - 量刑

      摘要

      1.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規定的“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是指,對於原審法庭所認定的既證事實及未被其認定的事實,任何一個能閱讀原審合議庭裁判書內容的人士在閱讀後,按照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均會認為原審法庭對案中爭議事實的審判結果屬明顯不合理,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2. 原審法院在綜合各種證據,而自由地認定被取去的手提色的價值及現款金額,並沒有違反一般生活經驗法則。
      3. 法院依照所有證據包括證人的證言自由作出審理,並且得出自己的心證。這種心證實自由的,也是不能挑戰的。
      4. 《刑法典》第65條賦予法官在法定刑幅之內選擇一具體刑法的充分自由,而對於上訴法院來說,只有在量刑出現明顯罪刑不符和明顯過重的情況下才有介入的空間。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1/07/2014 464/201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附條件緩刑決定
      - 條件的完成
      - 廢止緩刑
      - 辯論原則

      摘要

      1. 原審法院在已轉為確定的判決中為緩刑定出了條件----上訴人必須在該判決轉為確定起計90天內,向澳門愛護動物協會支付1萬澳門元,此條件並不在《刑法典》第49條至第52條之列,尤其不屬於第49條第1款C項所規定的義務,而足夠成給予緩刑的一個條件。
      2. 上訴人在清楚知道判決內容的情況下,卻無在該判決轉為確定起計90天內,向澳門愛護動物協會支付1萬澳門元,這就意味著,沒有滿足給予緩刑的條件。
      3. 被上訴的批示是確認上訴人因無滿足給予緩刑的條件而決定實際執行所判處的徒刑的,而並非一個廢止緩刑的批示,故無需事先聽取被判刑人,因為這並不涉及辯論原則的違反或對被判刑人辯護權的削弱,而是一種期間完成與條件未被滿足的必然後果。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1/07/2014 491/201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1/07/2014 482/201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7/2014 650/201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量刑過重
      - 罰金代替刑罰

      摘要

      1. 原審法院判處上訴人觸犯的兩項毀損罪,每項判處五個月徒刑,約為抽象刑幅的八分之一,量刑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要求,並不存在過重的情況。
      在競合方面,原審量刑判決亦符合了《刑法典》第71條的規定,不存在修改的空間。

      2.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和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尤其是對上訴人所犯罪行進行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的迫切需要,本案對上訴人所科處的徒刑不應以罰金代替。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