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主題
量刑
摘要
經分析有關事實及卷宗內所有對上訴人有利及不利的情節,本案中,原審法院裁定上訴人所觸犯的加重盜竊罪,判處四年三個月徒刑,量刑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要求,並不存在過重的情況。
主題
- A
- 賠償範圍
- 損害的內涵
- 物質損害
摘要
1. 在本案中,由於嫌犯所駕駛的汽車沒有合法有效的保險合同,民事原告就直接對A作為被告,要求其承擔民事責任。
2. 依第57/94/M號法令第25條第1、第3和第4款的規定,澳門汽車及航海基金在汽車民事責任關係中祇屬一名第三者,而非共同債務人,因此,在該法令第23條第2款a項所指的情況下,應由該基金先向交通事故受害者支付有關賠償金,之後再由基金自己決定是否另行以獨立的訴訟,行使該法令第25條第4款所指的興訴權利,以向真正的民事責任債務人追討回已支付的賠償金額。
3. 依第57/94/M號法令第23條第2款的規定的A賠償範圍包含意外造成的他人的“死亡”、身體傷害的直接損失,包括物質上的損失和精神上的損失,也包括因這個死亡和身體傷害而引起的物質損失。
4. 電單車的維修費用,很明顯,既不是身體傷害的直接損失,也不是因身體傷害而引起的物質損失,不包括在基金的法定賠償範圍。
5. 如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薪金損失是由其因該事故而身患的傷勢所導致的,11月28日第57/94/M號法令第23條第2款所指的賠償範圍當然亦包括該等薪金損失的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