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主題
- 緩刑
- 再次犯罪
- 同一罪名
- 短期徒刑
摘要
1. 《刑法典》第44條及第48條的規定的目的在於預防犯罪,包括預防嫌犯再次犯罪之外,並沒有要求為了預防犯同一罪名。
2. 我們相信,短期徒刑逐漸被非剝奪自由刑罰代替,這也是《刑法典》第44、48條的精神,但它仍然不失一個必要的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行之有效的刑罰。
3. 如果法院認為上訴人本次的犯罪行為,乃沒有因為上兩次的判刑而得到教育並在其中吸取教訓而起,只有實施監禁才能挽回公眾對法律嚴肅性的尊重和信心,修補已被損害的法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