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主題
- 逃避責任罪
- 逃避意圖
- 法律問題
- 不能未遂
- 緩期執行附加刑
摘要
1. 顯示嫌犯有無逃避責任的意圖是結論性的事實,法院完全可以從已證明的事實中得出結論。
2. 上訴人在發生碰撞後沒有即時停車處理事故,反而在不做任何表示的情況下駕車超越被害人駛離現場,無疑已經反映其逃避責任的意圖。
3. 即使上訴人在被被害人駕車追截後要求不要報警甚至表示願意賠償,但上訴人並未一直尾隨被害人的車輛,反而在被害人(應警察要求)左轉由友誼大橋往外港碼頭方向行駛時選擇直駛往黑沙環方向,再一次表露其逃避責任的意圖。
4. 上訴人實施的逃避責任罪具有行為犯的性質,只要行為人作出了意圖逃避責任的行為即構成既遂,逃避責任罪的既遂並不取決於行為人希望達到的結果是否發生。因此,無從談起上訴人提出的“不能未遂”的問題。
5. 在《道路法典》中沒有任何法律規定允許緩期執行附加刑,而《刑法典》第48條所規定的緩刑制度並不適用於附加刑。
6. 因工作關係而需駕駛汽車並不是法院必須考慮並接納、從而決定緩期執行附加刑的理由,反而我們認為上訴人自己應該為自己的罪行給家人帶來的不便甚至生計的困難承擔責任,而不是要這個社會的法律秩序為此後果付出代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