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罪疑從無
- 案情重演
- 間接證言
- 緩刑
- 附加刑緩期執行
- 徒刑替代刑
1. 《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明確禁止用上訴的辦法質疑法院的自由心證,只要沒有確認其存在明顯的審理證據的錯誤。
2. 案情重演不是證明上訴人引致交通意外發生並不顧而去逃避責任的唯一及必不可缺的方法,無法進行事實重演並不妨礙原審法院在審查其他證據的基礎上就相關事實作出判斷。
3. 如果相關人士因未能被尋獲而不可能作證的話,則“間接證言”可以作為證據方法。
4. 從案中證據可合理且顯而易見地得出認定的事實,並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的錯誤而產生對事實認定的“合理懷疑”。
5. 在上訴人所提交的上訴狀中,沒有資料顯示其曾就附加刑的執行提出任何異議,僅以主刑暫緩執行使理所當然地要求附加刑的暫緩執行,明顯不符合法律規定。
6. 單憑上訴人為初犯,不能得出對有關事實的不法性、上訴人的罪過或刑罰的必要性在很大程度上得以減輕的結論,就不能受惠於特別減輕。
7. 原審法院採用了暫緩執行徒刑的處罰,以實現對犯罪懲罰的目的,就等同於排除了以罰金代替徒刑的選擇。
證據的評定、調查原則、適度原則
- 證據的評定並非單一性的,而是綜合分析所有的證據後而作出的。
- 倘預審員因司法上訴人的不配合而不能在調查期間獲得進一步資料時,司法上訴人不能以預審員沒有主動調查有關事實是否阻卻了有關行為的不法性或其罪過的理由作出上訴依據。
- 在作出處罰時,若被訴實體已考慮相關的減輕情節,對司法上訴人科處比原來可科處較低的紀律處分,是不存在任何違反適度原則之情況。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假釋的給予並不具自動性: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