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2/2024 208/2023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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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2/2024 561/2023 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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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2/2024 767/2023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司法裁判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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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2/2024 728/2023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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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2/2024 897/202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協助偷渡罪
      第16/2021號法律第70條第1款第1項
      進入屬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管轄範圍的海面
      犯罪既遂

      摘要

      1. 在本案,證人事前並未取得進入澳門的旅遊簽證許可、且嫌犯已用纖維艇把該名內地居民運送至海天酒店哥爾夫球場對開海面,而該處海面已明顯屬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管轄範圍,因此,嫌犯所駕駛的纖維艇一經進入該海面範圍,其被指控的協助偷渡罪行便已既遂,不管被其運送的該名人士是否登岸亦然。
      2. 原審庭表示未能證實嫌犯返回珠海後可收取人民幣800元報酬,且既證事實祇說嫌犯同意駕駛纖維艇、運載內地人士偷渡進入澳門,因此本案具體既證情節並不足以支持既證事實最後部份中有關嫌犯與他人共同協議,為獲得金錢利益,協助該名內地居民進入澳門之結論。
      3. 如此,上訴庭改判嫌犯以直接正犯、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觸犯了第16/2021號法律第70條第1款第1項所指的協助罪。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